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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吉林大学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22:14:00    发布:大学【xué】生必备【bèi】网      纠错

2024年吉林大学招生章程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4年吉林大学【xué】招生【shēng】章程,主【zhǔ】要包含招生计划、录取规则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希【xī】望对大家【jiā】有所帮【bāng】助。

吉林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推进校务公【gōng】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yù】法》《中华【huá】人【rén】民共和国高等教育【yù】法》和教育部【bù】有关规定,结【jié】合吉林大【dà】学招生【shēng】工作实际,制【zhì】定本【běn】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的招生工作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层次。

第三条 学校全称【chēng】为吉林大学,是【shì】教育部直【zhí】属的全国【guó】重【chóng】点综【zōng】合性大学,入【rù】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gāo】校,注册地址为吉林省长【zhǎng】春市前【qián】进大街2699号,邮编130012。各学部各学院的本科专业分布在长春市内的七个校【xiào】区,分别为:前卫南区、前卫北区、南岭校区【qū】、朝阳校区、新【xīn】民校【xiào】区、南湖【hú】校区【qū】、和平【píng】校区【qū】。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gōng】作全【quán】面【miàn】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权利平等,公正选拔、择优【yōu】录取,公开程序、规范【fàn】操作【zuò】”的【de】原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de】招生录取【qǔ】管【guǎn】理体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wǔ】条 学校【xiào】成【chéng】立招生工【gōng】作领导小【xiǎo】组,集体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要决策并指导全局性工作。吉林【lín】大学【xué】本【běn】科生【shēng】招【zhāo】生办【bàn】公室作为吉林大学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吉【jí】林【lín】大学本科生招【zhāo】生【shēng】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dì】七条 按照教【jiāo】育部有关工作要求,学校【xiào】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yuán】质量、经济社会【huì】发展需求趋【qū】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及教育公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dì】八条 学校预留不【bú】超过本科招【zhāo】生规模1%的计【jì】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shēng】源【yuán】的不平衡问题。预留【liú】计划使用【yòng】时,坚持集【jí】体【tǐ】决策【cè】、公平公正、质量优先的原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

1.调档比例。学校在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分调档。按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2.院校志愿。对于【yú】实行顺【shùn】序志愿的批【pī】次,坚持优先【xiān】录取第一志愿考【kǎo】生的【de】原则。当第一【yī】志愿考【kǎo】生生源不足时,可以接收非【fēi】第【dì】一志愿考生。

3.高考加分【fèn】。根据教育部文件精【jīng】神【shén】,学校在调档和【hé】专业安排【pái】时认可经【jīng】教【jiāo】育【yù】部备案【àn】的各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给予考【kǎo】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zēng】加【jiā】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néng】取其中幅度最大【dà】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chāo】过【guò】20分【fèn】。所有高考加分【fèn】项【xiàng】目及分值【zhí】均不得用于强基计划招生。

4.专业分配。学校按照考生投【tóu】档分由【yóu】高到低【dī】和专【zhuān】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yuàn】之间不设级【jí】差。在考【kǎo】生【shēng】投档分相同的情况下,按相应省【shěng】份同分【fèn】比较【jiào】规则录取。若相关批次无同分【fèn】排【pái】序细则,优先录取高考【kǎo】文【wén】化课总【zǒng】分高者,高【gāo】考文化课总分相同时优【yōu】先录取专业志愿顺【shùn】序靠前【qián】者,高考文【wén】化【huà】课总【zǒng】分【fèn】及报考专业志愿顺序均相同【tóng】时,进行单科【kē】成绩比较(文史类和综【zōng】合改革(3+1+2)省份历史类单科排序为语【yǔ】文【wén】、数学、外语,理工类【lèi】和【hé】综合【hé】改革(3+1+2)省份物理【lǐ】类单科排序为数【shù】学、语文、外语,综合改革(3+3)省份单【dān】科排序为【wéi】语文、数【shù】学、外语),单【dān】科分数高者优先录入报【bào】考专业。

5.专业调剂。对【duì】同批次同【tóng】一院校【xiào】志愿投档【dàng】我校的考【kǎo】生,如果未【wèi】能【néng】按【àn】志愿进入所报考的专【zhuān】业【yè】且服【fú】从专业调剂,学校按考生投档分由高到低调剂到【dào】未录满且符合【hé】培养要求的专业。

6.退档。在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投档考生但【dàn】未能【néng】按志愿【yuàn】进入专业且不服【fú】从调【diào】剂的【de】考生,或服从调剂【jì】但投档分【fèn】未达到调剂【jì】标【biāo】准的考生,或【huò】服从调剂但不符合未录满【mǎn】专业【yè】培【péi】养要求的【de】考生【shēng】,做退【tuì】档【dàng】处理【lǐ】。在平行志愿投档的【de】批次,对未能按志愿进入专业且不服【fú】从调剂的考生,或【huò】服从【cóng】调【diào】剂但不符合【hé】未录满【mǎn】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7.征集志愿。当有志【zhì】愿考生【shēng】的数量不【bú】足以完成招生计【jì】划时,学【xué】校【xiào】将征集志愿。经【jīng】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学校【xiào】将【jiāng】调整到其他【tā】生源质【zhì】量较好【hǎo】的省(区、市)录取。

8.在内蒙古自治区【qū】实行“在招【zhāo】生计划1:1范【fàn】围【wéi】内按专业志愿排【pái】队录取”的录取【qǔ】规则。

9.在高考综合改革【gé】省份,学【xué】校按照公布的选考科目【mù】要求【qiú】,执行各省、市【shì】公布的方案和有【yǒu】关办【bàn】法。

10.录取时,往届生【shēng】和【hé】应届生一视同仁;所有招生【shēng】专业无男女生【shēng】比【bǐ】例限制。

11.理科试验班(唐敖庆【qìng】班)、软件工程、数据科学与【yǔ】大数【shù】据技术、物理【lǐ】学(中【zhōng】外合作办学【xué】)专业只招收有专业【yè】志【zhì】愿【yuàn】的考生。

12.已录取进入理科试【shì】验班(唐敖庆班【bān】)、哲【zhé】学(匡亚明班、拔尖学生培【péi】养基【jī】地)、汉语言文学(匡亚明班、拔尖学生【shēng】培养【yǎng】基地)、考【kǎo】古学(匡亚明班【bān】、拔【bá】尖学生【shēng】培养基地)、经济学(匡亚【yà】明班、拔【bá】尖学【xué】生培养基【jī】地)、马克思【sī】主义理论【lùn】(吕振羽班)、机械工程(饶斌【bīn】班【bān】)、车辆工程(饶斌班)、网络空间安全(王湘浩班)、人工智能(王湘浩【hào】班)、地质学(李四光班)、地球【qiú】物理【lǐ】学(李四光班)、勘查技术与工程(黄【huáng】大年班)、地质工程(黄大年【nián】班)、地下水科学与工【gōng】程(黄大【dà】年【nián】班)、测控技术与【yǔ】仪【yí】器(黄大年班)、临床医学(白求恩班)、生物医学科学(白求【qiú】恩【ēn】班)、动物医学(徐【xú】华【huá】清【qīng】班)、动物科【kē】学(生物育种【zhǒng】班【bān】)、农学(生【shēng】物育【yù】种【zhǒng】班)、法学【xué】(涉外法【fǎ】治人才试验班)、马【mǎ】克思【sī】主【zhǔ】义理【lǐ】论(PPE(哲学【xué】、政治学、经济学))、临床医学(眼【yǎn】科学)的学生,根【gēn】据【jù】学【xué】生学业成绩和现实表现进行动态调整,未能达到【dào】年度学业考核要求的【de】,将被转出上述【shù】试验班并转【zhuǎn】入相对应专业。

第十条 特殊类专业录取

1.绘画、艺术设计学、音乐学、播音【yīn】与主持艺术、运动【dòng】训练专【zhuān】业的录【lù】取办法,详见各专【zhuān】业招生简章【zhāng】。

2.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zhuān】业在各省投档的考生中根据【jù】投档分从高到低按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当投档分相同时,优先【xiān】录取高考文化课总【zǒng】分【fèn】高者;高考【kǎo】文化课【kè】总分相同时,进【jìn】行【háng】单科成绩比较,单科【kē】分数高【gāo】者优先【xiān】录取【qǔ】,单科排序为【wéi】语文、数【shù】学【xué】、外语。

第十一条 特殊类考生录取

1.学【xué】校根【gēn】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xiào】招【zhāo】生【shēng】计划,按【àn】招生【shēng】简章录取【qǔ】经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的强基计划、保送生、高校专项计划考生。招生简章另行发布。

2.对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kē】班、国家专项计划考【kǎo】生、新【xīn】疆南疆【jiāng】计划考生、国家【jiā】民委专【zhuān】项、港澳台地【dì】区考生,按国【guó】家相关政策【cè】录取。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

1.普通高【gāo】考招生的英语、俄语【yǔ】、西班牙语、日语、朝【cháo】鲜【xiān】语专业只录【lù】取外语语种为英【yīng】语的考生,除英【yīng】语专业外,均为零起点培【péi】养【yǎng】。

2.化学类(含化【huà】学、应【yīng】用化学、材【cái】料化【huà】学、高分子材【cái】料与工程、化学【xué】工程与工艺)、计算机科【kē】学与技术【shù】、物联网工程、网络空间安全、软件工程专业【yè】、数据【jù】科学与大数据技【jì】术【shù】专业、人工智能专业、外交学专业【yè】,因培养方【fāng】案【àn】要求,建议非【fēi】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若非英语【yǔ】语种【zhǒng】考生【shēng】报考【kǎo】并被录取【qǔ】,且不能按规定完成学业者【zhě】,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dìng】办理【lǐ】。

第【dì】十三条 学校参【cān】照《普通高等学校【xiào】招生体【tǐ】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guān】补充规定,结合【hé】我校各专业【yè】实际,制定我【wǒ】校各专业(类)的体检要求。详【xiáng】见吉林大学【xué】招生网【wǎng】。

第五章 入学与管理

第十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de】期限到【dào】校办理入学【xué】手续【xù】。因【yīn】故不能按期入【rù】学者,应【yīng】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zhě】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dāng】事【shì】由以外,视【shì】为放弃入学【xué】资【zī】格。

第十五条 学校在【zài】报到时对新生入学【xué】资格【gé】进行初【chū】步审查,审查合【hé】格的办理入【rù】学手续【xù】,予【yǔ】以注册学籍【jí】;审【shěn】查发【fā】现新生的录取【qǔ】通知、考生信息等证【zhèng】明材料【liào】,与【yǔ】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qí】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shēng】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guān】规定进行【háng】入学资格复【fù】查。经复查不合格者【zhě】,依【yī】据国【guó】家和学【xué】校相关规定处【chù】理。

第十七条 学生入【rù】学后,按教学培养计划对【duì】学生进行【háng】培养。在规定【dìng】年限内,达到【dào】所【suǒ】在专【zhuān】业本科【kē】毕业要求者,颁发吉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guān】规定者,颁【bān】发普【pǔ】通高等教育本科【kē】毕业生【shēng】学士学位【wèi】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制定“绿色通道”制度,帮助无法及时缴纳学费、住宿费【fèi】的家庭经【jīng】济困难【nán】学生办理【lǐ】缓缴手续,确保学生顺利【lì】入学【xué】。学生【shēng】入学后,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guān】资助政策,给予学生必【bì】要帮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确立本科生学费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并按标准执行。播【bō】音与主持艺术12000元【yuán】/学年·人收取【qǔ】;艺术设【shè】计【jì】学、绘画、音【yīn】乐学11000元/学【xué】年·人【rén】收取;预防医学、放射【shè】医学、药【yào】学、临床药学、护理学、康复治【zhì】疗【liáo】学、临床【chuáng】医学、口腔医【yī】学7080元/学【xué】年·人收取【qǔ】;新闻学7000元/学年·人收取;软件学院学【xué】费【fèi】前两年按照同类【lèi】专业学【xué】费标准收取,后两年按照每年14000元/学年·人收取;物【wù】理学(中外合作【zuò】办【bàn】学【xué】)39,000元/学年·人(1、2、3学年【nián】国内【nèi】学习期【qī】间);第4学年外方收【shōu】取;双学士学位复合型【xíng】人才培养项【xiàng】目学费【fèi】待定【dìng】(待【dài】标准批复后,按照文【wén】件批复执行),其余专业学【xué】费标准【zhǔn】4950-6830元/学年·人收取。大【dà】类招生学【xué】费标【biāo】准按【àn】下设专业学费的最低标准【zhǔn】收取。

本科【kē】生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按照不【bú】高于1200元/学年【nián】·人收【shōu】取。

第【dì】二十条【tiáo】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gòu】或个人进行【háng】招生【shēng】录取工作【zuò】,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hé】费【fèi】用。

第二十【shí】一条【tiáo】 学校【xiào】招生【shēng】网站:http://zsb.jlu.edu.cn,咨询电话:0431-85166420,传真: 0431-85166226。监督【dū】邮【yóu】箱:bkzsjd@jlu.edu.cn。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七个校区具体地址分别为:

前卫南区: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邮政编码130012;

前卫北区:长春市解放大路2519号,邮政编码130021;

南岭校区:长春市人民大街5988号,邮政编码130025;

朝阳校区:长春市西民主大街938号,邮政编码130026;

新民校区:长春市新民大街828号,邮政编码130021;

南湖校区:长春市南湖大路5372号,邮政编码130012;

和平校区:长春市西安大路5333号,邮政编码130062。

第二【èr】十三【sān】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及教【jiāo】育部等相【xiàng】关部门政策有抵触【chù】,按国家及教育部【bù】等相关【guān】部门政【zhèng】策执行【háng】。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吉林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2024年度本科生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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