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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厦门理工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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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厦门理工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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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yī】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jiāo】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děng】教【jiāo】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guī】定【dìng】,结合学校办【bàn】学实际,特制订【dìng】本章程。

第【dì】二条 厦门理工学院【yuàn】(国标代码11062)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xiào】,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和福建省【shěng】A类一流应【yīng】用型建【jiàn】设【shè】高校,具有【yǒu】学【xué】士、硕士【shì】学【xué】位授予权,获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培育项目。学校面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qū】及港【gǎng】澳台地区招生。学【xué】校地址:福建省厦【xià】门市集【jí】美区理工路【lù】600号。

第三条 学校秉持“以育人为本,为产业服【fú】务【wù】”的办学理念,遵循【xún】“明【míng】理【lǐ】精工,与时偕行”的校训,积【jī】极【jí】探【tàn】索【suǒ】产教【jiāo】融合、校企【qǐ】合作、对【duì】外合作三位一体的服【fú】务地方发展道路,建设“亲产【chǎn】业、开放式、国【guó】际化”的国【guó】内一流【liú】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

第四条 学校招工作遵循【xún】公平竞【jìng】争、公正选拔、公【gōng】开【kāi】透明的【de】原则,考生思想【xiǎng】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德智体美劳全【quán】面考核【hé】、综合评价、择优录取【qǔ】。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tiáo】 学校成立本科【kē】招生工作领导小组【zǔ】,负责制定招生政【zhèng】策【cè】,审议招生计【jì】划,研究决定招【zhāo】生【shēng】过程中的重大【dà】事项。

第六条【tiáo】 招生处【chù】作为学校的常设【shè】机构,负责学校招【zhāo】生【shēng】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招【zhāo】生【shēng】工【gōng】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shēng】督查组,对学【xué】校招生工作进【jìn】行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 学校贯彻落实招生“阳光工程【chéng】”,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高校【xiào】招生的【de】“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要求,严格落实教【jiāo】育【yù】部规定【dìng】的【de】招【zhāo】生信【xìn】息公开制【zhì】度。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jiǔ】条 学校根据福建【jiàn】省教【jiāo】育厅核【hé】定的年【nián】度招生计划【huá】和国【guó】家有【yǒu】关招生政策,根据学校学科【kē】专业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目标【biāo】、办【bàn】学条件、生源结构、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生源情况【kuàng】等因素,编制分省分专【zhuān】业【yè】招生【shēng】计划,报省级【jí】主管部门审批后面向社会公布。2024年学校招生【shēng】专【zhuān】业及计划以【yǐ】各省级【jí】教【jiāo】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学校招生【shēng】计划调整原则:录取期【qī】间,未完成【chéng】的【de】计划根据各【gè】省生源的实际情况【kuàng】,坚【jiān】持【chí】集体议【yì】事原则,在征得省级【jí】计【jì】划主管部门的批准后进【jìn】行调整。

第四章 招生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以英语作为第一【yī】公共基础外语【yǔ】安【ān】排教学。除报考英语、中外【wài】合作办学(含本科国际课程教育项【xiàng】目)等专业要【yào】求高考【kǎo】外【wài】语语种【zhǒng】为英语之外,其【qí】他招生专业均【jun1】无外语语【yǔ】种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dì】十三条 招生【shēng】体检标【biāo】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guó】残【cán】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děng】学校招【zhāo】生体检工作【zuò】指【zhǐ】导意见》及【jí】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艺术类专业不招收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考生。

第十四条【tiáo】 面向福【fú】建省厦门市单列的【de】招生计划,只招收具有【yǒu】厦门市【shì】户籍【jí】且在厦门【mén】市报名参加高考【kǎo】的考生【shēng】。

第十五条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相关【guān】省份,各【gè】专业【yè】选考科目要求按【àn】照相关省【shěng】级招生主管【guǎn】部【bù】门公【gōng】布的方案执【zhí】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jù】生【shēng】源省份【fèn】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bǐ】例。采用【yòng】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的100%调档。

第十七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yī】)学校在专业【yè】录【lù】取时,实行“分数优先(所有专业调剂考【kǎo】生【shēng】的优先级均【jun1】低于有专业【yè】志愿考生)”原则,即【jí】按【àn】照投档成绩(新高考【kǎo】改革省份采【cǎi】用“投档【dàng】成绩+同分排位”)从高分【fèn】到低分并依【yī】据考【kǎo】生专业志愿【yuàn】进行专业【yè】录取,专业志愿间无级【jí】差。投档成绩相同【tóng】时,如各省(区、市【shì】)有明确的同分排序细则,则执行【háng】各省(区、市)同分【fèn】排序细【xì】则;如【rú】各省(区【qū】、市)没【méi】有明确的同【tóng】分排序细则,则依【yī】次优先录取相关科【kē】目分值高的考生【shēng】,相【xiàng】关【guān】科目分数比【bǐ】较排序依【yī】次为【wéi】:数学、语【yǔ】文、外【wài】语的单科成绩【jì】。

(二【èr】)对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但服从【cóng】专业【yè】调剂的考生,学【xué】校将参考考生综合素【sù】质评价【jià】进行【háng】专【zhuān】业调剂录取【qǔ】(调剂至缺额【é】专业【yè】);对所有【yǒu】专业志【zhì】愿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的考【kǎo】生,学【xué】校将予以退档【dàng】。

(三【sān】)按院校【xiào】专【zhuān】业组为【wéi】填报单位的志愿,只在同一院校【xiào】专业组内进行专业调【diào】剂。

(四)按专【zhuān】业为【wéi】填报单【dān】位【wèi】的【de】志愿,在已投档考生【shēng】中【zhōng】,对符合专【zhuān】业录取条件【jiàn】的予以录【lù】取,对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的予以退档。

(五)内蒙古自治区采【cǎi】用“招生计划1:1范【fàn】围内【nèi】按专业志愿排【pái】队录取【qǔ】”的录取【qǔ】规则。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艺【yì】术类专业的专【zhuān】业成绩【jì】采【cǎi】用【yòng】各省的省级统考成绩,文【wén】化成【chéng】绩为各省高考文化课【kè】成绩(加分政【zhèng】策【cè】以各省招生部门【mén】规定为准),文化成绩和【hé】专业成绩均须达到省定控【kòng】制分数线

(二)实行平行【háng】志愿投档且有设置统一投档规【guī】则的省份,按照考生投【tóu】档成【chéng】绩(新高【gāo】考【kǎo】改革【gé】省份采【cǎi】用【yòng】“投【tóu】档成绩+同分排位”)从【cóng】高分【fèn】到低分并依据考生【shēng】专业志愿进【jìn】行专业录取。

(三)非平行志【zhì】愿【yuàn】投档或未设置统一投档【dàng】规则的省份,按综合成【chéng】绩从高到低并依据考生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录取。综合【hé】成绩(总分100分)=(专业成绩【jì】÷专业满分×50)+(文【wén】化成绩÷文【wén】化满【mǎn】分×50)),综合成绩四舍五入【rù】,保留2位小数。当【dāng】综合成绩相【xiàng】同【tóng】时【shí】,则依次比较专【zhuān】业成【chéng】绩【jì】、语文、数学、外语【yǔ】的单科成【chéng】绩,择优录取。

(四)以院校或院校专业组为填报单位的志愿,美术类专业志愿【yuàn】间无级差【chà】。对所有专业志愿无法【fǎ】满足但服从专业调【diào】剂的考生,学校将参考考生【shēng】综合评价进行专【zhuān】业调剂录【lù】取,所有专业【yè】调【diào】剂【jì】考【kǎo】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zhuān】业志【zhì】愿考生;对所【suǒ】有专业【yè】志愿无法满足【zú】且不服【fú】从专业调【diào】剂或【huò】不符合专【zhuān】业【yè】录取【qǔ】要求的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

第【dì】十九条 学校中外合作【zuò】办学(含本科【kē】国际课程教育【yù】项目)专业只录取外语语种【zhǒng】为英语且单科成绩【jì】不【bú】低于总分60%且有专业【yè】志愿【yuàn】的考【kǎo】生,不进行专业调【diào】剂【jì】录取,请考生【shēng】慎报。

第二十条 地方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生、新疆班、南疆【jiāng】单列计【jì】划等录取规则按教育部【bù】和各省(市、自【zì】治【zhì】区)制【zhì】定的【de】有关招生【shēng】政策执行。

第二【èr】十一条【tiáo】 学校原则上【shàng】认可各省(市、自治区【qū】)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降【jiàng】)分政策;所【suǒ】有高考加【jiā】分项目及分值【zhí】均不适用【yòng】于学校不安【ān】排分省分专【zhuān】业【yè】招生计划的招生【shēng】项目。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费标准

(一)普通专业:5040元/生/学年。

(二)重点学科类专业:5460元/生/学年。

(三)艺术类专业:8640元/生/学年。

(四)软件【jiàn】工程专【zhuān】业:一、二学年【nián】5460元/生/学【xué】年,三、四学年16000元/生/学年。

(五)闽台合作办【bàn】学【xué】项目【mù】(“4+0”培【péi】养模式):普通类【lèi】专【zhuān】业15000元/生/学年。

(六)与新西兰【lán】维【wéi】多利亚大学合作办学的电子信【xìn】息【xī】工程【chéng】专业:20000元/生/学年;本科国际课程教育项目的财务管理、电气工【gōng】程及其自动【dòng】化专业【yè】:28000元【yuán】/生【shēng】/学年。在国外学习阶段学费均按国外大学的收费标准由国外大学收取。

(七)在厦门理工学院就读【dú】的少【shǎo】数民族【zú】预科【kē】生:5040元/生【shēng】/学年。

第二十三条 住宿费标准

(一)学校统一安排学生宿舍(6人间),收费标准为:970元/生/学年。

(二)在国外学【xué】习阶【jiē】段住宿【xiǔ】费按国外合【hé】作高校规定标【biāo】准由合作高校收取。

以上收费标准根据价格管理部门审批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xué】费【fèi】和住宿【xiǔ】费清退办法按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奖、助学金设置

(一)学校设有【yǒu】优秀【xiù】学生奖学【xué】金【jīn】、单项奖【jiǎng】励金及热心【xīn】教育事业的企事【shì】业单【dān】位【wèi】、社会团体【tǐ】、个【gè】人在学【xué】校设立的各种奖学金;对品学兼【jiān】优的学生,推荐申报国家奖学金、国【guó】家励志奖学金。

(二)学校贯彻【chè】国家【jiā】资助【zhù】政策,完善困难学生帮扶机制。延伸“绿色【sè】通道”,搭建“绿色长【zhǎng】廊”,即学校拨出【chū】专款【kuǎn】用【yòng】于补助家庭经济【jì】特别困难的新生,到【dào】校报到所【suǒ】用路【lù】费和学期初【chū】的基本生活费;家庭经济困【kùn】难的学生可向家庭所【suǒ】在【zài】地银行或信用社申【shēn】请生源地助学贷款,也【yě】可于入【rù】学【xué】后到【dào】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xué】校还提供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就业困【kùn】难补助、勤【qín】工【gōng】助学等。

第七章 新生入学及培养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和【hé】有关【guān】证件原件,按期到【dào】校【xiào】办理入学手【shǒu】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籍管理【lǐ】部【bù】门请假,请假【jiǎ】一般不【bú】得超过两周【zhōu】。未经请假或【huò】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zhèng】当事由以【yǐ】外【wài】的,视为放【fàng】弃入学资【zī】格。

第二【èr】十七【qī】条 新生入【rù】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guān】规定进行入【rù】学资格复【fù】查,对复【fù】查不合格的【de】学生依据【jù】招生工【gōng】作有【yǒu】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转【zhuǎn】专业【yè】根据《厦【xià】门理工学院本【běn】科生转专【zhuān】业管理办【bàn】法【fǎ】(2023年【nián】修订)》执行。

第【dì】二【èr】十九条 学校【xiào】对在规定【dìng】年限内(学【xué】制四年,其中建筑学【xué】专业学制五年【nián】)达到所在【zài】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厦门理工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少数【shù】民族【zú】预科生【shēng】须【xū】在【zài】校进【jìn】行为期一年的预科阶【jiē】段学习,具体【tǐ】要求【qiú】根据《厦门理工学院【yuàn】少数民族预科班【bān】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xmut.edu.cn

招生处网址:http://zs.xmut.edu.cn

招生处电话:0592-6291678

招生处传真:0592-6291618

招生处邮箱:zs@xmut.edu.cn

招生监督投诉电话:0592-6291819

第三十二条【tiáo】 学【xué】校没有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jī】构或个人【rén】参与学校的【de】招生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rèn】何【hé】费用【yòng】。对以学校名义进【jìn】行【háng】非法招生【shēng】宣传等【děng】活动的【de】中介机构【gòu】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zhuī】究其责任的权利【lì】。

第三【sān】十【shí】三条【tiáo】 本章程自公布之【zhī】日【rì】起生效。学校以【yǐ】往【wǎng】有关招生工【gōng】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悖,以本【běn】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běn】章程【chéng】若与【yǔ】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zhāo】生【shēng】政【zhèng】策不【bú】一【yī】致,以国家法律【lǜ】、法【fǎ】规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政策为准【zhǔn】。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厦门理工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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