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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南昌工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0:34:15    发【fā】布:大【dà】学生必备网      纠错

2024年南昌工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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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2024年招生工作的【de】规【guī】范、有序【xù】和顺利进行,根【gēn】据《中华人【rén】民【mín】共【gòng】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yù】法》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nián】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等有关文件【jiàn】精神,并结合【hé】我校招生【shēng】工【gōng】作实际,特制【zhì】定本【běn】章程。

第二条【tiáo】  本章程适【shì】用于南昌工学【xué】院2024年【nián】普通【tōng】高等【děng】教育的本科、专科【kē】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tiáo】   学【xué】校招生【shēng】工作遵循【xún】“公平竞争【zhēng】、公正【zhèng】选拔、公开程序,德【dé】智体美【měi】劳【láo】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南昌工学院。

第【dì】五条  学校代码:4136013421(学【xué】校标识码【mǎ】),8237(江西省代码)。

第六条  办【bàn】学性【xìng】质、层【céng】次和类型:民办;普通本【běn】科、专科;民办全【quán】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七【qī】条  办【bàn】学【xué】定位: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diào】发展的全日制应用【yòng】型本科院【yuàn】校。

第八条  学历学位: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南昌工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yǔ】条件者,经学校【xiào】学位评【píng】定委【wěi】员会审定【dìng】,颁发南昌工【gōng】学院【yuàn】学士学位。

第【dì】九条  办【bàn】学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gǔ】滩【tān】区狮子山大【dà】道998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tiáo】  南昌工学院招生工作组【zǔ】织【zhī】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zuò】委员【yuán】会以及【jí】就业与招生处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招【zhāo】生【shēng】工【gōng】作【zuò】,确保各项【xiàng】工作有序开展、顺利进行【háng】;招生【shēng】工作【zuò】委员会是招【zhāo】生【shēng】工作咨【zī】询、管理【lǐ】和【hé】监督机构,负【fù】责为招生工作领【lǐng】导小组提供决【jué】策咨询,指导学校相关部门开【kāi】展【zhǎn】招【zhāo】生工作,在制订学校招生计划【huá】、确【què】定招【zhāo】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shì】项等方面发挥民主管【guǎn】理和监督作用;就业与招生处是学校【xiào】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gòu】。

第【dì】十一条  学校【xiào】成立由就业【yè】与招生【shēng】处、教务处【chù】、校纪委及各二级学【xué】院等单【dān】位负责人组成的招【zhāo】生宣传和【hé】录取【qǔ】工作小组。该小组主要职【zhí】责是在【zài】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zǔ】的直接【jiē】领导下统【tǒng】筹协调落【luò】实相关招生工作。

第十【shí】二条【tiáo】  南昌工【gōng】学院就业【yè】与招生【shēng】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shēng】工作。其主要【yào】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zhèng】策以及各省【shěng】(自治【zhì】区【qū】、直辖市)招生主管部【bù】门有【yǒu】关招生政【zhèng】策。执行学校【xiào】招生章程【chéng】及【jí】学【xué】校招生工作委员会【huì】的决【jué】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huá】,科学、合【hé】理地编制【zhì】和实【shí】施分省分专业招【zhāo】生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xué】校招【zhāo】生宣传工作,与各职能【néng】部门【mén】、二【èr】级学院共同【tóng】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gōng】作。

(四)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十三条  学校招【zhāo】生【shēng】工作【zuò】全程置于纪检监察部【bù】门的监【jiān】督之下,同时接受【shòu】江西省招生【shēng】主管部【bù】门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tiáo】  南昌工学院在【zài】制定【dìng】年【nián】度招生计划时,严【yán】格【gé】遵循教育部发布的相【xiàng】关文件精神【shén】,并结合学【xué】校的实际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以及近年来分省分专业的招生计【jì】划执【zhí】行情况。同【tóng】时,学校还将综合考虑相【xiàng】关【guān】省【shěng】(区【qū】、市)应届普通高中毕【bì】业生人数及考生占全国【guó】报名总量的【de】比例、优质教育资源享有情【qíng】况【kuàng】、生【shēng】源质量和城乡、区域协【xié】调发展【zhǎn】等因素,以确保招生来源计划的科学【xué】性和【hé】合理【lǐ】性【xìng】。

第十五条【tiáo】  根【gēn】据教育【yù】部【bù】要求,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chāo】过【guò】本科招生计划【huá】总数的1%,旨在用于【yú】调节各地统考上线【xiàn】生源【yuán】的不平衡。录【lù】取【qǔ】过【guò】程中,预留【liú】计划须【xū】经学校招生工作领【lǐng】导小组审核【hé】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shí】六条  在录取过程中,经相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mén】批【pī】准,学校根【gēn】据各【gè】生源【yuán】省(区、市)的报考生源状况【kuàng】,对跨生源【yuán】省(区、市)招生计划及生源【yuán】省(区【qū】、市)内各专业间招生计划可【kě】作适当调整。

第【dì】十七条  南昌工学【xué】院招生【shēng】类别分为普通类、艺术类和体育类,具体招生【shēng】批次及类别计【jì】划以各省(区【qū】、市【shì】)招【zhāo】生【shēng】主管部门公【gōng】布为准,或查阅我校对【duì】外公布【bù】的招生简章。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遵守【shǒu】教育部、省【shěng】(区、市)招【zhāo】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zhāo】生录【lù】取政策和规定,坚持【chí】公【gōng】平、公【gōng】正、公开的原则,以考【kǎo】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九【jiǔ】条  对认定为【wéi】思想政治品德考核【hé】不合格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qǔ】。

第二十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严格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规【guī】则进行录【lù】取【qǔ】。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进档【dàng】考【kǎo】生,若其服【fú】从专业调【diào】剂则由学校根据分数调【diào】剂到未录【lù】满的专业【yè】;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de】,作退档处理【lǐ】。阅档中因不【bú】符合专业【yè】录取条件退出该专【zhuān】业所【suǒ】产生的缺额计划不顺延替补。投档成【chéng】绩相同情况下【xià】,历史组(文史【shǐ】类)按语文【wén】、数学、外【wài】语成绩为序依【yī】次【cì】比较,物理组【zǔ】(理工类)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为序依次比较,单科成绩不含加分。

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dì】二十一条【tiáo】  艺体【tǐ】类专业文【wén】理兼收,录取【qǔ】原则如下:

(一【yī】)我校艺术类专【zhuān】业认可生【shēng】源省(区、市)艺术类专【zhuān】业【yè】统考【kǎo】(联考)成绩,遵【zūn】循各省投【tóu】档规【guī】则,在投【tóu】档生源范围【wéi】内开展录取工作。广播【bō】电视编导专业【yè】在招生录取工【gōng】作中【zhōng】,将直【zhí】接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chéng】绩【jì】、参考学【xué】生【shēng】综合素质评价【jià】,择优录取【qǔ】。对于其他艺术类【lèi】专业【yè】将依据各【gè】省(区、市)投档规则【zé】计算的成绩从高到低排序【xù】择优录取。投档成【chéng】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文化成绩总分排序择优录取,文化成【chéng】绩【jì】总【zǒng】分仍相同时则依【yī】次按【àn】语【yǔ】文、外语、数学成【chéng】绩从高【gāo】到低录取。如各省有具体录取规【guī】则,按【àn】该省录取规则执行。

(二)体育类专业认可生源省(区、市)体育类【lèi】专业【yè】统考【kǎo】(联考)成绩【jì】,按专业统考(联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chéng】绩相【xiàng】同的,以文化成绩总分、语文【wén】、外语、数学成绩【jì】从高到低【dī】录取【qǔ】。如【rú】各省有具体录取规则,按该省【shěng】录【lù】取【qǔ】规则【zé】执行。

第二十二【èr】条  实行高【gāo】考综合改革省份,按其高考改革【gé】方案相【xiàng】关规定进行录取【qǔ】,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相【xiàng】同时【shí】,依次按语【yǔ】文数学两【liǎng】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外语、首选科【kē】目【mù】单科成【chéng】绩【jì】比较【jiào】,单【dān】科成绩不含加分。

我校对有选考科目要求的省份,投档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xué】校对各省【shěng】(区、市【shì】)的优【yōu】惠加分政策均【jun1】按教育部及【jí】有关省份高考加【jiā】分、降分政【zhèng】策执行,在录取时予【yǔ】以认可【kě】。

第二十四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chéng】中有严重【chóng】不【bú】诚【chéng】信行为【wéi】或高考电子档案【àn】中有不诚信记录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五条  除英语类专业仅【jǐn】招英【yīng】语语【yǔ】种【zhǒng】考生外,其它专业外语【yǔ】语【yǔ】种要求不【bú】作规定。学校【xiào】公共外语教学使【shǐ】用英语【yǔ】语种。

第【dì】二【èr】十六条  学校【xiào】招生录取结束后【hòu】,录取结果将由【yóu】各省级教育考【kǎo】试院或招生委员会【huì】办公【gōng】室在招生网【wǎng】上公布。

第六章   收费及奖助政策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gé】按【àn】对外公示【shì】的标准收【shōu】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各专业收费【fèi】标【biāo】准可到南昌工学【xué】院【yuàn】招生信息网查询(网址:http://zsb.ncpu.edu.cn)。学生入学后有特殊原因需【xū】办【bàn】理【lǐ】退学退【tuì】费的,严格按【àn】照省【shěng】教育厅《江西省民办【bàn】高校【xiào】学生退【tuì】学【xué】退费办法》的规定办理退学退费。

第二【èr】十八条  学校建立了“奖【jiǎng】、贷【dài】、助、勤、补【bǔ】、减【jiǎn】”等“六位一体【tǐ】”的资助体系,如国【guó】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xué】贷款、学校奖学金、学校【xiào】助【zhù】学金、新【xīn】生助【zhù】学金、勤工助【zhù】学、社会资【zī】助以及【jí】“绿色通道”等,确【què】保不让一名贫困学生【shēng】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七章   入学资格复核与注册

第二十九【jiǔ】条  按国家招生【shēng】规定【dìng】录取的新生【shēng】,持录取【qǔ】通知,按学校有关要求【qiú】和规定的期限到校【xiào】办理入学【xué】手续【xù】。因故不能【néng】按期入学的,应当【dāng】向【xiàng】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jiǎ】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wài】,视为放弃入学【xué】资格。

第三十【sh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xiào】将在三【sān】个月【yuè】内按照国家【jiā】招【zhāo】生规定对其进行【háng】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xué】校区别情况,予以处【chù】理,直至取消【xiāo】入【rù】学资格。

第三【sān】十一条  新生入【rù】学后,学校对【duì】其身体【tǐ】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cháng】学【xué】习的,按学【xué】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sān】十二条  对考生【shēng】弄虚【xū】作假行为按教育【yù】部令【lìng】第36号严肃处理。考生【shēng】有下列情【qíng】形之一的【de】,学校【xiào】将记入其【qí】考【kǎo】试【shì】诚信【xìn】档案。在【zài】入学【xué】前发【fā】现的,取消【xiāo】入学资【zī】格;入学后发现【xiàn】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mén】宣布【bù】学历、学位【wèi】证【zhèng】书无效,责令收【shōu】回【huí】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yí】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rén】信息,伪造【zào】、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zhèng】明、荣【róng】誉证书等,骗【piàn】取【qǔ】报名资格、享受优【yōu】惠政策的;

(二【èr】)在综合素质【zhì】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zhōng】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de】;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sān】十三条  学校不委【wěi】托任何中【zhōng】介机构或个【gè】人进【jìn】行招生录【lù】取工作【zuò】,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fèi】用【yòng】。任何以【yǐ】“南昌工学院”名【míng】义进行非【fēi】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gè】人,学校保留【liú】依【yī】法追究其【qí】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shí】四条  本【běn】章程公布后,若与教育【yù】部、各省(区、市)录取【qǔ】原则有不【bú】一致的内容,则以【yǐ】教育部、各省(区、市)公布【bù】的【de】录【lù】取原则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chéng】最终【zhōng】解释【shì】权归【guī】南昌工学院就业与招【zhāo】生处【chù】所有,自公布【bù】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学校地址及招生联系方式:

就【jiù】业与招生处【chù】咨询电话:0791-87713759、87713758、87713755

纪检监督电话:0791-87713651

电子信箱:1718156129@qq.com

学校网址:www.ncpu.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zsb.ncpu.edu.cn

南昌工学院微信公众号:ncgxy1988

就业与招生处微信公众号:ngzjc1988

传真:0791-87713759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狮子山大道998号

邮编:3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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