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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东汕头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1:12:53    发【fā】布:大学生【shēng】必备网      纠错

2024年广东汕头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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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头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lì】进【jìn】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mín】共【gòng】和国教育法》《中华【huá】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yù】法【fǎ】》以及教育【yù】部、广东省教育厅、广【guǎng】东省招【zhāo】生委员会有关规【guī】定【dìng】,结合【hé】广【guǎng】东汕【shàn】头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xué】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dìng】本章程。

第二【èr】条【tiáo】  学校【xiào】招生工作坚持【chí】公【gōng】平竞争、公【gōng】正【zhèng】选拔、公开透【tòu】明,坚【jiān】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gōng】作接受【shòu】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jiā】长以及社会各界的【de】监【jiān】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xué】校名称【chēng】:广东汕头幼【yòu】儿师范【fàn】高等【děng】专科学校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757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北山湾;邮政编码:515078

过渡校区【qū】:汕【shàn】头市卫生【shēng】学【xué】校校区(原汕头大学【xué】过渡【dù】校区);地址【zhǐ】:汕头市大【dà】学路326-8号;邮政编码:515061

2024级学生第【dì】一年【nián】就读地【dì】点在【zài】过渡校区,第二、三年【nián】部分专业在校本部;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汕头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dì】十条  毕(结【jié】)业颁【bān】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dìng】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bān】发【fā】广【guǎng】东汕头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xiào】普通高等学【xué】校【xiào】毕【bì】(结)业【yè】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yī】条【tiáo】  学校设立由【yóu】校领导和相关【guān】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xiào】教师、学生及【jí】校友代表【biǎo】组【zǔ】成的招生【shēng】委员会,全面【miàn】贯彻执【zhí】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zhāo】生【shēng】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zhāo】生【shēng】政策,负责【zé】制定学【xué】校招生【shēng】章程【chéng】、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jì】划【huá】,组织管理招【zhāo】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shēng】工【gōng】作中【zhōng】的【de】重大事项。

第十二【èr】条  学校招【zhāo】生办公室为学【xué】校招生委员会的【de】执行【háng】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jù】学【xué】校的【de】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zǔ】织招生宣传和录取【qǔ】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rén】员必须严格【gé】遵守【shǒu】招生纪律【lǜ】和有关考试【shì】命题的规定,主【zhǔ】动接受【shòu】纪检监【jiān】察部门【mén】和社会的监【jiān】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jiǎn】监【jiān】察部门组成的考试【shì】招生监察【chá】小【xiǎo】组,对招生工【gōng】作全过【guò】程实【shí】施监督。在【zài】录取期【qī】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rén】负【fù】责考生【shēng】和社会的信访、申诉【sù】、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tiáo】 学校【xiào】分专业招生计【jì】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shěng】(区【qū】、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liù】条【tiáo】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dìng】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dū】”的录取体制【zhì】,严格遵【zūn】守教育部、省(区【qū】、市)招生办公室的有【yǒu】关招生录取政策和【hé】规【guī】定,本着【zhe】公开【kāi】、公【gōng】平、公【gōng】正的原【yuán】则,以考生高【gāo】考成绩【jì】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dé】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shí】七【qī】条 在省(区、市)招生【shēng】委员【yuán】会【huì】按照普通类(历【lì】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音乐【lè】类、美术【shù】与设计类【lèi】、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shí】八条 在广【guǎng】东省报考本【běn】专科【kē】层【céng】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tōng】高中学业【yè】水平【píng】选择性考试【shì】科目对【duì】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hé】格【gé】。具体要求以广东省【shěng】当年【nián】招生录取工【gōng】作文件为准【zhǔn】。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shí】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dé】考核【hé】和身体【tǐ】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dá】到同批录取最低分【fèn】数线,符合学校提【tí】档要【yào】求的情况下,依【yī】据考生成【chéng】绩、专【zhuān】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z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yī】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yè】分档时【shí】,根据【jù】各省(区【qū】、市)投档规则出档【dàng】后,实【shí】行“分数优【yōu】先”的录【lù】取原则,根据【jù】考生投档【dàng】总分【fèn】排【pái】位情况从高到【dào】低排序录取【qǔ】。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zhuān】业志愿,若该【gāi】专业额满【mǎn】,再逐一【yī】查看该生【shēng】的后续专业【yè】志愿。考生投档【dàng】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zhī】识(模块)的【de】考生。

第二十二条 艺体类统【tǒng】考【kǎo】专业分【fèn】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zé】出档后,在【zài】考生符合【hé】专业要求的【de】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xiān】”的原【yuán】则【zé】,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kǎo】生,再【zài】录取投档【dàng】总分排位在【zài】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yōu】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shí】,优先【xiān】录取修习相关【guān】专业基【jī】础知【zhī】识(模块【kuài】)的【de】考生。

第二十三条 考生【shēng】所填报的所有专业【yè】志愿均【jun1】未被【bèi】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àn】考生投档【dàng】总分从高到低调剂【jì】到【dào】同一院校【xiào】专【zhuān】业组内计划有空【kōng】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zhuān】业【yè】录取;考【kǎo】生不服【fú】从【cóng】调【diào】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èr】十四条 学校【xiào】公共外【wài】语教学为英语【yǔ】,非英语语【yǔ】种考生需慎重报考【kǎo】。

第二【èr】十五条【tiáo】 有关加分或【huò】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yǒu】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èr】十六【liù】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zhōng】国残疾人联合【hé】会【huì】颁布的《普【pǔ】通高等学校招生【shēng】体【tǐ】检工作指导意见【jiàn】》和《教【jiāo】育部【bù】办公厅 卫生【shēng】部办公【gōng】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shēng】学生入学身体检【jiǎn】查取消【xiāo】乙【yǐ】肝项目检测有关【guān】问题的【de】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qí】生活能【néng】够【gòu】自理,符合所报【bào】专业要求,且【qiě】高考成绩达【dá】到【dào】录取标准,予以正【zhèng】常录取。

学【xué】校招生专业对【duì】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tǐ】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zhāo】生【shēng】办公室公【gōng】布【bù】的招【zhāo】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hòu】,学【xué】校【xiào】以教育部【bù】、卫生部、中【zhōng】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pǔ】通高等学校【xiào】招生【shēng】体检【jiǎn】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bù】办公【gōng】厅【tīng】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qǔ】消乙肝【gān】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duì】经【jīng】复查不符合体检要【yào】求【qiú】或【huò】不宜就读已录【lù】取专业者,按【àn】有【yǒu】关学籍管理规定办【bàn】理,予以转专【zhuān】业或取【qǔ】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dì】二十八【bā】条  经学校夏季高【gāo】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zài】规定时间内办【bàn】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sān】个月【yuè】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wén】化【huà】、健康等方【fāng】面的复【fù】查。对在【zài】报名和考试过程中【zhōng】有弄【nòng】虚作假【jiǎ】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jí】。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diào】整【zhěng】公办普【pǔ】通【tōng】高校学费的通知》(粤【yuè】发【fā】改价格【gé】〔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shěng】教育厅 广东省【shěng】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shěng】普通高等学【xué】校学分制收费【fèi】管【guǎn】理【lǐ】办【bàn】法(2021年修【xiū】订)的【de】通【tōng】知【zhī】》(粤发改规【guī】〔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háng】。

学前教育、音乐教育、音乐表演、美术教育、艺术教育、室内艺术设计专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早期教育专业学费8000元/生·学【xué】年;商务【wù】英语【yǔ】、婴幼【yòu】儿托【tuō】育服务与管理、传播与【yǔ】策划【huá】、体【tǐ】育教【jiāo】育、体育保【bǎo】健与康复专业学费6410元/生·学【xué】年;小学【xué】语文教【jiāo】育专业学费5250元/生·学年。校本部住【zhù】宿费:1000元/生·学【xué】年;过【guò】渡校区住宿费:4人【rén】间1200元/生·学年,6人间900元/生【shēng】·学【xué】年【nián】。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zhù】学贷款、奖【jiǎng】学金、助【zhù】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zhào】教育部、广【guǎng】东省教【jiāo】育厅和学校相【xiàng】关规定执【zhí】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4-88214757

传    真:0754-88214757

电子邮箱:oazsb@gdstpec.edu.cn

学校网址:www.gdstpec.edu.cn

招生网址:www.gdstpec.edu.cn/zsw/

第三十【shí】三条【tiáo】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xué】校招【zhāo】生工作,并接受【shòu】相关申诉【sù】。

联 系 人:郑绍毅

监督电话:0754-88614757

传    真:0754-88614757

电子邮箱:oadzb@gdstpec.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zhāng】程经【jīng】学校校【xiào】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xué】校2024年夏季【jì】普通高考专【zhuān】科招生【shēng】工作【zuò】,自公【gōng】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sān】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汕头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授权广东【dōng】汕【shàn】头幼儿师范【fàn】高【gāo】等专【zhuān】科学校【xiào】招生【shēng】办公室解释。本章【zhāng】程若与国家和各【gè】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guó】家和各省【shěng】(区、市)的【de】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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