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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0:31:23    发布【bù】:大【dà】学生必备网      纠错

2024年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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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政治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章程制定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huá】人民共和国教【jiāo】育法》《中【zhōng】华人【rén】民共和国【guó】高等教育法》等相关【guān】法【fǎ】律、教育部及各省、直【zhí】辖市、自治区【qū】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xué】校招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和主管部门

1.学校全称:北京青年政治学院

2.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层次、办学类型、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种类

1.学校层次:专科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3.颁发学历【lì】证书【shū】的学校名称及【jí】证书种类【lèi】:对取得【dé】北京青年政治学院【yuàn】学籍,在规定年限内【nèi】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qiú】者,由北京【jīng】青年政治学【xué】院统一【yī】颁发教【jiāo】育部【bù】电子注【zhù】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zhuān】科毕业证书。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泰【tài】尔【ěr】弗【fú】商务分院【yuàn】是北京市教【jiāo】育委【wěi】员会审批报教【jiāo】育部备【bèi】案、由北【běi】京青年政【zhèng】治学院和加拿【ná】大博莱【lái】特【tè】学院合作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jī】构。学生达【dá】到毕【bì】业要求,可同时获得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证书和加【jiā】拿大博莱特【tè】学院高等职业【yè】教育文【wén】凭。

第四条 校址、办学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街9号。

第五条 招生依据

学校【xiào】招生工作严【yán】格贯彻落【luò】实国家【jiā】教育方针,坚【jiān】持公平【píng】竞争、公正选拔【bá】、公开透明的原【yuán】则,全面考核【hé】、综合评价、择【zé】优录取,并【bìng】接受纪检监察【chá】部门、考生、家长及社【shè】会各【gè】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领导小组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七条 实施机构

学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是我校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的实施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和招生政策的执行。

第八条 监督机构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主管【guǎn】部【bù】门【mén】对招生计划编【biān】制的相关要【yào】求,按照学校发展和专业建【jiàn】设规划,统筹考虑各省(自【zì】治区、直【zhí】辖市【shì】)考生数【shù】量、生源质量【liàng】、各专业就业情况【kuàng】等因素,并结合学校近年来【lái】各省(自治区【qū】、直【zhí】辖市)招生【shēng】计划落实情况,制【zhì】定分省分专业【yè】招生计【jì】划。

学校招生计划【huá】经学校招生工【gōng】作领导小组审议、院【yuàn】长办公【gōng】会审定后【hòu】,上报主【zhǔ】管部【bù】门,审【shěn】批后由各【g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预留计划:学校无预留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招生录取规则

1.调档比例

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2.专业分配原则

依照【zhào】各省(自治区【qū】、直【zhí】辖【xiá】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所公布的【de】专【zhuān】科批次最【zuì】低录取控制线,按高考成绩【jì】(含政策性【xìng】加分)从高分到低分【fèn】择优进行录取。在总分相【xiàng】同的情【qíng】况下【xià】优先录取相关【guān】科目【mù】分数高的考【kǎo】生,相【xiàng】关科目比较顺序:语文、数学、外【wài】语。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实【shí】行顺序志愿投档时,按【àn】照招生计划,遵循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qǔ】。考生【shēng】所报【bào】专业志【zhì】愿不能【néng】满足且【qiě】服从调剂时,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kuàng】进行专业【yè】调【diào】剂。如果考【kǎo】生【shēng】不服从调【diào】剂,则予以退档。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时,严格按照省级招生考【kǎo】试【shì】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进行录取,无规定的按照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yuàn】,从高【gāo】分到【dào】低分择优录取【qǔ】。考生【shēng】所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将根【gēn】据各专业【yè】的录取情【qíng】况进行专业调剂。如【rú】果考【kǎo】生【shēng】不服从【cóng】调【diào】剂【jì】,则予以【yǐ】退档。

3.加分政策

认可各招【zhāo】生省份教育主管【guǎn】部门制定的相【xiàng】关加【jiā】分政策,考【kǎo】生政策性加分【fèn】计【jì】入投档成绩【jì】,按照投档【dàng】成绩择优录取。

4.高考改革省份相关要求

实行【háng】选考科目和【hé】招生改革试点省【shěng】份的考生,按【àn】照生源所在地的招生【shēng】工【gōng】作【zuò】规定执行。

5.特殊省份录取要求

特殊省份按照其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6.特殊类型招生的录取规则

艺术类专业录取【qǔ】依据考生所在省【shěng】(自【zì】治【zhì】区、直辖市)艺术【shù】类专业统考【kǎo】成绩和文化课成绩,综合【hé】成绩计算办法按【àn】照各省【shěng】(自治区、直辖市)招【zhāo】生考试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zhí】行,按照综合成绩从【cóng】高分到【dào】低【dī】分择优录【lù】取。

7.其它规则

往届生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语种要求

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的外语语种,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2.单科成绩要求:无

3.体检要求

严格执行教育部、卫【wèi】生部、中国残疾【jí】人联合会共同印【yìn】发的《普通高等学【xué】校招生体检工作指【zhǐ】导意见》(教学〔2003〕3号【hào】)和《教育部办公【gōng】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gāo】等学【xué】校招【zhāo】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qǔ】消乙【yǐ】肝项目检测有关【guān】问题的通知》(教【jiāo】学厅[2010]2号)等文件【jiàn】规定【dìng】。部分专业对【duì】考生【shēng】身体条件的要求如下:报【bào】考【kǎo】学前教育(师范)专【zhuān】业、早期教育【yù】专业、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lǐ】专业【yè】、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xué】)专【zhuān】业考生要求【qiú】:身体健康,无【wú】精神类疾【jí】病【bìng】,无色盲、色弱【ruò】;听力正常,两耳听力范围均【jun1】不低【dī】于3米;无口吃、驼背,无面部疤痕、白癜风【fēng】等问题【tí】。

4.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要求:无

5.其它要求:无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严格执行北京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普【pǔ】通专业每学年【nián】6000元,艺术类专业【yè】每学年10000元,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zhuān】业、国际商务(中外合作办学)专【zhuān】业每【měi】学年【nián】20000元。住宿费标准【zhǔn】为每【měi】学年750元。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学【xué】校建立【lì】了【le】奖、助、勤、贷、补、免结合的学生资助体系,以帮助家庭经济【jì】困难【nán】的学【xué】生顺利【lì】完【wán】成学业。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jiǎng】学金、国家助学金、国【guó】家助学贷【dài】款以及伙【huǒ】食补【bǔ】助等。北京【jīng】青年政治学院设【shè】立院长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等多种奖学【xué】金用【yòng】以奖【jiǎng】励品学兼【jiān】优的【de】学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及入学资格复查要求

1.考生【shēng】被录取【qǔ】后,按照【zhào】有关【guān】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xù】。因【yīn】故【gù】不能按期【qī】入学者【zhě】,应在新生报【bào】到日期前向学校请假,未经学校同意或【huò】未请假逾【yú】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fàng】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hòu】,学校将对已【yǐ】经录取报到【dào】的新生进【jìn】行全面【miàn】复查,对其中不符合【hé】条件或弄虚作假、违法【fǎ】舞弊者【zhě】,一经发现取消其【qí】入【rù】学【xué】资格,并报相【xiàng】关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联系电话、网址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4724789,84778264,84778254

网    址:https://www.bjypc.edu.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街9号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102

第十七条 其它需要说明或解释的内容

1.本章【zhāng】程若【ruò】与国家法律、法规和【hé】上级有关政策【cè】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zhèng】策为准【zhǔn】。

2.考生应依据高考招生政策独立填报志愿,咨询【xún】人员意见仅【jǐn】供参考,任何关于考【kǎo】生能否【fǒu】录取的预【yù】测,都不属【shǔ】于本校的【de】录取承诺。

3.学校不委托任何【hé】中介机构或个人进【jìn】行招生宣传【chuán】、录取【qǔ】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wài】的任何费【fèi】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xuān】传等活【huó】动的中介机构或【huò】个人【rén】,学校保留【liú】依【yī】法追【zhuī】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部门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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