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民政职业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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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职业大学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原则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háng】,规范招生【shēng】行【háng】为,维护【hù】考生合法权【quán】益,根据【jù】《中华人民共和【hé】国教【jiāo】育法》、《中【zhōng】华【huá】人民【mín】共和【hé】国【guó】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jí】教育部【bù】普【pǔ】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1. 学校全称:民政职业大学
2. 学校【xiào】隶属【shǔ】单【dān】位【wèi】: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3. 学校业【yè】务【wù】主管单位:中华人民【mín】共和国教育部
4. 学校国标代码:14139
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学性质
1.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2.办学类型:全日制
3.办学性质:公办
第四条 办学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号(大兴校区);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高新区燕灵路454号(燕郊校区)。
第五条 毕(结)业证书颁发
对取得学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nèi】达到所在【zài】专业毕(结)业要求【qiú】者【zhě】,颁【bān】发民政职【zhí】业大学毕【bì】(结)业证【zhèng】书。对符【fú】合学士学位授【shòu】予【yǔ】条件者,颁发相应学位证书。对【duì】退学【xué】学生,视具【jù】体情况【kuàng】发放肄业证书或【huò】开具写实【shí】性学习证明。
第六条 招生依据
学校招生工【gōng】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gōng】平竞争【zhēng】、公正【zhèng】选拔、公开【kāi】透明【míng】的【de】原则【zé】,全面【miàn】考核、综合评价、择优【yōu】录取,并接受纪【jì】检监察部【bù】门、考生、家长及【jí】社会各界的监督【dū】。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领导机构
学校【xiào】设招【zhāo】生【shēng】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由主任【rèn】、副主【zhǔ】任、成员组成。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由招生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 实施机构
学校学生处(招生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是招生工作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监督机构
学校纪委办公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根据教育部下达【dá】的【de】招生计【jì】划,按照学校发展和专业建设规划,统筹【chóu】考虑各【gè】省【shěng】(自【zì】治区、直【zhí】辖市)考【kǎo】生数量等因【yīn】素【sù】,制定分省分专业【yè】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shēng】工作委员会【huì】审定【dìng】后【hòu】,上报主管部门【mén】,经审批后由【yóu】各省(自治区、直辖市【shì】)招【zhāo】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gōng】布。学校不【bú】预留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
1.学校招生录取【qǔ】工【gōng】作在【zài】教育部【bù】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zhí】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bù】规定【dìng】的“学校负【fù】责【zé】,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zhì】,为国家公平、公【gōng】正地【dì】选拔人才。
2.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按考生的投档分和专业志愿进行录【lù】取。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tóng】时【shí】按各【g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dìng】的同分排【pái】序规则进行录取。
3.调档比【bǐ】例【lì】按各省(自【zì】治【zhì】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确定。按【àn】照顺序志愿【yuàn】投档的【de】批次,调档比例原则【zé】上【shàng】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在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专业清)进行录取。
4.落实各省(自【zì】治区、直辖市)招【zhāo】生【shēng】主管部门依据教育部相关【guān】规【guī】定制定的【de】加分政策,符合【hé】照顾【gù】加分条件的考生【shēng】,按加分后【hòu】成【chéng】绩处理。
5. 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de】省(自治【zhì】区、直辖市【shì】),按【àn】照各省(自【zì】治区、直辖【xiá】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6.身体健康【kāng】状况严格按【àn】照《普通【tōng】高等学校招生体检【jiǎn】工【gōng】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chōng】规【guī】定执【zhí】行。
7.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均无加试要求。
8.各专【zhuān】业【yè】不限考生语种。我校外语教【jiāo】学只开设英语课程,非英【yīng】语语种【zhǒng】考生【shēng】需慎重【chóng】报考。
第十二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
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并直接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本【běn】科各【gè】专业收费标准为每【měi】生每【měi】年6000元【yuán】,高【gāo】职(专科)各专业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yuán】。住宿费为每生【shēng】每年900元。
(以上收费标准均以价格审批部门批复为准)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学生的国家【jiā】教育资【zī】助项目和【hé】资助【zhù】标准按照教育部【bù】、财政部、退役军人事【shì】务部等部门有【yǒu】关政策执行【háng】。
第六章 报到及入学资格复查
第十五条 报到
新生入学后,按照录取通知【zhī】书要求时间【jiān】报【bào】到,因【yīn】故不能按【àn】时入校者【zhě】,应【yīng】提前向学【xué】校请假。未请假且【qiě】超过报到日期2周者,视其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入学资格复查
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yǒu】关规定在新【xīn】生入学后三个月对其进行【háng】复查,凡不符合招生录【lù】取规【guī】定或有舞弊【bì】行为的考生,学校将视【shì】不同情况予以【yǐ】处理,直至【zhì】取【qǔ】消其【qí】入学资格。
第七章 招生咨询
第十七条 招生咨询
联系电话【huà】:010-80206936、80206935、80206930
咨询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号
网 站:https://www.bcsa.edu.cn
招办邮箱:zhaoshengban@bcsa.edu.cn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章程适用范围
本【běn】章程经民政职业大学招生工作委【wěi】员会讨论【lùn】通过,适用于民政职业大学2024年普通高【gāo】考【kǎo】招生【shēng】工【gōng】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háng】。
第十九条 章程解释权
本章程由民政职【zhí】业大学学生处(招生【shēng】与就业【yè】指导服务【wù】中心【xīn】)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guó】家和各省【shěng】(自治区、直辖市)有【yǒu】关【guān】规定【dìng】不一致的,则以国家和各省【shěng】(自治区、直辖【xiá】市)规定为准【zhǔ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