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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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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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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依【yī】法【fǎ】治招”的【de】要求,规范【fàn】南昌大学科【kē】学【xué】技术学院【yuàn】招生工【gōng】作,深入实【shí】施高【gāo】校“阳光招生”工【gōng】程,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gēn】据《中华【huá】人民共和国教育【yù】法【fǎ】》《中华人民【mín】共【gòng】和【hé】国高等【děng】教育法》等【děng】有关法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院全称: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第三条 学院标识码:4136013429。

第四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五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六条 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七条 办学地址:江西省九江共青城市五四大道19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设有招生【shēng】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shì】研【yán】究制定学【xué】院招生【shēng】工作政策,讨论【lùn】决定学院【yuàn】招生【shēng】工【gōng】作的重要事项【xiàng】。

第九条 学院招生与就业工作处【chù】是组织和实施【shī】学院【yuàn】招生工作的常设【shè】机构,具体【tǐ】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gōng】作【zuò】。

第十条 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根据学院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xié】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院分【fèn】省分专业招【zhāo】生计划编制【zhì】及使【shǐ】用情况【kuàng】,科学、合理【lǐ】地制定招生计划。在报上级主管部【bù】门审核【hé】同【tóng】意后,学【xué】院招生与【yǔ】就业工作处在教【jiāo】育部规定时间内将分省【shěng】分专业计【jì】划报【bào】各省招【zhāo】办并向社【shè】会予以公【gōng】布。

第十【shí】二【èr】条 在国家核定【dìng】的【de】年【nián】度招生规模内,学院预留不超过本科【kē】招生计划【huá】总数的1%,用于调【diào】节各省(自【zì】治区、直【zhí】辖【xiá】市)高考上线【xiàn】考生生源的不【bú】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kǎo】生的录取问【wèn】题。

第十三【sān】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院【yuàn】根据各省【shěng】(自治区【qū】、直辖市)的报考【kǎo】生源【yuán】状况,报【bào】请省【shěng】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zhǔn】,在跨省(自治区、直辖【xiá】市)招【zhāo】生【shēng】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根【gēn】据各专业报考状况,为更好地满足考生专业志愿,经生源省(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批准,各专业间招生计划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tiáo】 各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jiàn】当地【dì】招生主管【guǎn】部【bù】门公布的招【zhāo】生计划,或登录学院招生网站https://ncuky.edu.cn/zsw/查【chá】询。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dì】十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zhí】辖市)招【zhāo】办【bàn】监督”的录取体【tǐ】制,坚持德智【zhì】体美劳全面衡【héng】量,择优【yōu】录取的【de】原【yuán】则,公【gōng】平、公正、公【gōng】开、 科学【xué】、规范地选拔【bá】学生。

第十六条 学院开设的公共外语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填报志愿时【shí】应慎重; 各专业无任何加【jiā】试要【yào】求【qiú】;男女比例无限【xiàn】制;各专【zhuān】业志愿间【jiān】不设级差。

第十七【qī】条【tiáo】 所有【yǒu】考生均须参加身体【tǐ】健康状况检查【chá】,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zhǔn】严格按照教育部【bù】、原卫生部【bù】、中国残疾人【rén】联合会印发的《普【pǔ】通高等学【xué】校招生体检工作指【zhǐ】导意见【jiàn】》和人力资源【yuán】保障部、教育部、原卫【wèi】生部《关于【yú】进一步规范入【rù】学和就业体检【jiǎn】项【xiàng】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xié】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tōng】知【zhī】》等相关要求执行。考生须选报【bào】符合【hé】自【zì】己【jǐ】身体条件的【de】专业,否则,学院有权调剂到【dào】其他合适的【de】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zé】做退档处【chù】理。

第十八条【tiáo】 学【xué】院专业【yè】录取根据投档【dàng】成【chéng】绩按【àn】“分数优【yōu】先,遵循专业【yè】志愿”原则进行。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yuàn】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的,则由学【xué】院调剂到未录【lù】满的【de】专业【yè】(专业组模【mó】式投档的,调剂到考生报考的专业组【zǔ】内未【wèi】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de】,作退档处【chù】理。普通类考生【shēng】投档成绩【jì】相同时,生源省【shěng】如提【tí】供同分【fèn】位次,按位次顺序【xù】确【què】定考生【shēng】专业;如未提【tí】供同分位次,依次比较语文成【chéng】绩、数【shù】学【xué】成绩、外语成【chéng】绩。

第十九条 艺术类【lèi】专业成【chéng】绩认【rèn】可各省组【zǔ】织的艺术统考成【chéng】绩。高考【kǎo】文化成绩和【hé】艺术专业成绩均须达到【dào】各省划定的最低录【lù】取控制分数线。学院执行各省艺术专业的投档规【guī】则,按各省艺术【shù】类投档成绩从高往【wǎng】低择优录取,同分处理办法【fǎ】:生【shēng】源省如【rú】提供【gòng】同分【fèn】位次【cì】,按位次【cì】顺【shùn】序确定考生专业,如未提【tí】供同分位次,依次按照专业成绩【jì】、文【wén】化成【chéng】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wài】语成绩确【què】定考生专业。

第二十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的原则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xué】院各专业的选考科【kē】目【mù】要求及【jí】招生录取要求以【yǐ】各省(自【zì】治【zhì】区、直【zhí】辖市) 教育考试【shì】院公布为准,严格【gé】执行其相【xiàng】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xué】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优【yōu】惠加分政【zhèng】策在提档和专业【yè】录取时予以认【rèn】可【kě】。

第六章 奖学金、助学金措施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jiǎng】学【xué】金、国【guó】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dài】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工【gōng】助学、学费减免等【děng】多种形式有机结合【hé】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zhù】政策体【tǐ】系。家庭经济困难学【xué】生考入大学,可通过【guò】学【xué】院开设的“绿色通【tōng】道”按时报【bào】到。入校后【hòu】,学院对【duì】其家【jiā】庭经【jīng】济困难情况进【jìn】行核实,采【cǎi】取不同【tóng】措施给予【yǔ】资助。

第七章 学费、住宿费标准

第【dì】二【èr】十四条 学院收费标准按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tīng】、教育厅【tīng】有关【guān】文件(赣 发改【gǎi】收费[2016]417 号文、赣发改收费【fèi】[2017]1026 号文)执【zhí】行【háng】。文【wén】科类专业学费为【wéi】 13000 元/生.学年【nián】,理工科类【lèi】专【zhuān】业学费【fèi】为 14500 元/生【shēng】.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为 15500 元【yuán】/生.学年;住【zhù】宿费为 1200 元【yuán】/生.学年。如【rú】有调整【zhěng】则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文件执行。

第八章 入学与毕业

第二十五条 被学院录取的新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shì】)招生主【zhǔ】管【guǎn】部门批准【zhǔn】后,由院长签发,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向新【xīn】生邮寄录【lù】取通【tōng】知书等相【xiàng】关材【cái】料。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àn】学【xué】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办理入【rù】学手【shǒu】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xué】的【de】,应【yīng】当向学院【yuàn】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chú】因不可【kě】抗力等【děng】正当事由【yóu】以【yǐ】外,视为放弃【qì】入学资【zī】格。

第二【èr】十【shí】七条 新生【shēng】入学【xué】后,学院将在【zài】三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进【jìn】行复查【chá】(含体检复查),复【fù】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jù】国家【jiā】有【yǒu】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zhí】至取消入【rù】学资格。凡发现弄【nòng】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qǔ】消其入【rù】学资【zī】格或学【xué】籍。

第二十八条 艺术类【lèi】新【xīn】生入学后【hòu】须参加学【xué】院组【zǔ】织的专【zhuān】业复查,如发现专业水平明显【xiǎn】达不到【dào】入学要求,或经核实有代考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rù】学资格,并【bìng】报生源【yuán】省招生主管部门严肃【sù】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nèi】,修【xiū】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nèi】容,成【chéng】绩合格,达到学院【yuàn】毕【bì】业要求【qiú】的,颁发南昌大学科学技术【shù】学院普通高【gāo】等教育本科毕业【yè】证书,符合学院学位授予条【tiáo】件者【zhě】,颁发南昌大学科学【xué】技术学院学【xué】士学位【wèi】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三【sān】十条 学院通讯地址:江西省【shěng】九江【jiāng】共青【qīng】城市五四大道 199 号

邮 编:332020

咨询电话:0792-3561556 (日常【cháng】)、0792-3561555 (暑【shǔ】假)

监督电话: 0792-3561599

学院网址:https://ncuky.edu.cn

第三十一【yī】条 本年度【dù】招生政策、办法及【jí】收费【fèi】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新【xīn】的规定执行【háng】。

第三十二条【tiáo】 学【xué】院工作人员【yuán】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的意见,仅【jǐn】作为考生填报志【zhì】愿的参考,不属于学【xué】院录取承诺【nuò】。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

第三【sān】十四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项【xiàng】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dǎo】小组或其授权【quán】职能部门【mén】负责解释【shì】。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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