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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州航海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5:50:20    发布:大学生必备网【wǎng】      纠错

2024年广州航海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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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航海学院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zhèng】学校夏【xià】季【jì】高考招生工作顺【shùn】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xiào】和考生的合法【fǎ】权益,依据《中华人【rén】民共和国【guó】教育法【fǎ】》《中华人民共【gòng】和国高等【děng】教育法》以及教【jiāo】育部、广东省教【jiāo】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yǒu】关规定,结合广州【zhōu】航海学院招生工作【zuò】实际情【qíng】况【kuàng】,制【zhì】定【dìng】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píng】竞争、公正选拔、公【gōng】开透明,坚持德【dé】智【zhì】体美劳【láo】全面考核【hé】、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xué】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mén】、考生、家长【zhǎng】以及社【shè】会【huì】各界【jiè】的【de】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航海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10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黄埔校区(校本【běn】部):广东省广州市【shì】黄埔【pǔ】区红山三【sān】路101号【hào】;邮政编码:510725

琶【pá】洲校【xiào】区:广东【dōng】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dōng】路夏阳【yáng】大街1号;邮政编码:51033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bì】(结【jié】)业【yè】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jí】,在规【guī】定年限【xiàn】内达到所【suǒ】在专业毕【bì】(结)业要求者,颁发广州【zhōu】航海学院普通高等【děng】学校【xiào】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shí】一条 学【xué】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guàn】彻【chè】执行教【jiāo】育【yù】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yuán】会有关【guān】普通高校考试招【zhāo】生政策,负责【zé】制【zhì】定学【xué】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què】定招生规模和调整【zhěng】专业招生计【jì】划,组织管【guǎn】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shí】施,协调处理招生【shēng】工作中【zhōng】的【de】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shēng】工【gōng】作领【lǐng】导小组的【de】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guī】定和实施【shī】细则,编制招【zhāo】生计划,组织招【zhāo】生【shēng】宣传和录取工【gōng】作【zuò】,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bì】须【xū】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guān】考试命题的【de】规定,主动接受纪【jì】检监察部【bù】门和【hé】社【shè】会的监督。

第十【shí】三条【tiáo】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jiǎn】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duì】招生工作全过【guò】程实施监督。在录【lù】取【qǔ】期间【jiān】成立信访组,安排专【zhuān】人负【fù】责【zé】考生【shēng】和【hé】社会的信【xìn】访、申诉、投诉处【chù】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和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jì】划【huá】及有关要求【qiú】均以生【shēng】源省(区、市)公布的【de】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bù】《关【guān】于做好2024年普通【tōng】高校【xiào】招生工作【zuò】的通知》(教学〔2024〕2号)文件要求,学【xué】校本科招生预留不【bú】超过本科【kē】招生【shēng】计划总数【shù】的1%,用于【yú】生源质量调控及【jí】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jì】而需要增加计划等【děng】问题。

第十六条 学【xué】校航海类专【zhuān】业【yè】(航海技术、轮机工程和【hé】船舶电【diàn】子【zǐ】电气工程)在提前【qián】批【pī】招生,航海技术和轮机【jī】工程【chéng】两个专业【yè】与航运央企合作举办校企联合培养卓越班【bān】项目【mù】,在录取到【dào】这两个专业的学生【shēng】中进行公【gōng】开选拔【bá】,进入卓越班【bān】的学生享受企业【yè】的全额学费资助,毕业后定向到合作企业就业

第十七条 学校与国外高【gāo】校举办【bàn】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中外联合培养项目,通过【guò】广东【dōng】省夏季普【pǔ】通【tōng】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pī】次【cì】录取,单设院校专业组招生【shēng】,单独编班。在【zài】国内【nèi】学习阶段主要【yào】为【wéi】英语教学【xué】,在国外学习阶段为【wéi】全英【yīng】语教学,对【duì】英【yīng】语水平有一定【dìng】的要求,非英语语种【zhǒng】的【de】考【kǎo】生慎报。原则上,中【zhōng】外【wài】合【hé】作办学项【xiàng】目【mù】和【hé】中外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不得转出【chū】本项【xiàng】目。考生填报志愿前须认真阅读中外合【hé】作办学项【xiàng】目和中外联合【hé】培养项目的招生【shēng】专业目录、招生简章及【jí】收费【fèi】标【biāo】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遵循【xún】教育【yù】部规定【dìng】的【de】“学【xué】校【xiào】负责、招【zhāo】办监【jiān】督【dū】”的录取【qǔ】体【tǐ】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shì】的有关招生录【lù】取政策和规【guī】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jì】为基【jī】本依据【jù】,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zé】优录取。

第【dì】十【shí】九条 在省(区【qū】、市)招【zhāo】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lǐ】类【lèi】),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与设【shè】计类、舞蹈【dǎo】类【lèi】、书法【fǎ】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yuàn】校及专业【yè】,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pǔ】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zé】性【xìng】考试科【kē】目【mù】对【duì】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yè】水平【píng】合格性【xìng】考试科目【mù】须【xū】合格。具体要求以广【guǎng】东省当年招【zhāo】生录取工作文件为【wéi】准。

第二十一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èr】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zhì】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kuàng】检查合【hé】格、统考【kǎo】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zuì】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yào】求的情【qíng】况下,依【yī】据考生【shēng】成绩、专业【yè】志【zhì】愿,以【yǐ】及学校录取原【yuán】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tiáo】 普【pǔ】通类(历史类、物【wù】理【lǐ】类)专业分档时,根【gēn】据各省(区、市【shì】)投档【dàng】规则出档后,实行【háng】“分数优先【xiān】”的录取原则,根据【jù】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pái】排位高的考生【shēng】的【de】第一【yī】专业志愿,若该【gāi】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xù】专业志愿。考【kǎo】生投档总分排位【wèi】相【xiàng】同时,优先录【lù】取已【yǐ】修习【xí】相关【guān】专业基础知识(模块【kuài】)的考生【shēng】。在无排位或【huò】排位【wèi】分的省(区、市)按照普通【tōng】高【gāo】考单科顺序及【jí】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kē】综合;理【lǐ】科类为数学【xué】、语【yǔ】文、外语、理科综合。

第二十四条 实【shí】行其【qí】他高考【kǎo】模式【shì】的省(区、市),录【lù】取原则按照该【gāi】省(区、市【shì】)公布的方案及【jí】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艺术类统考【kǎo】专业分【fèn】档时【shí】,根据各省(区、市)投【tóu】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shēng】符【fú】合专业【yè】要【yào】求【qiú】的【de】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xiān】”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zài】前的考生,再【zài】录取投档总【zǒng】分排位在【zài】后【hòu】的考生。考生【shēng】投档总分相【xiàng】同【tóng】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yōu】先录取术科统考分数高的考生【shēng】。

第二【èr】十六条 考生所填报【bào】的所【suǒ】有专业志愿均未【wèi】被录取【qǔ】时,若服从专【zhuān】业调剂,按【àn】考生投档总分从【cóng】高到低调剂【jì】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huá】有空【kōng】额且符【fú】合相关【guān】专业要【yào】求的专【zhuān】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diào】剂的,作退档处理【l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公【gōng】共外语教学为英语,学校各专业均【jun1】开设【shè】有专业英语课【kè】程,航海类专业(航海技术、轮【lún】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qì】工程)学【xué】生【shēng】的专业英语【yǔ】课程【chéng】在【zài】大学毕业【yè】时还【hái】须通过海船【chuán】船员适任证书的专业【yè】英语考试,非英语语种【zhǒng】考生需慎【shèn】重报考。

第二十【shí】八条 有【yǒu】关加分或照顾录【lù】取政【zhèng】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dìng】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jiǔ】条 学【xué】校录取【qǔ】考【kǎo】生的体检标准按【àn】照【zhào】教育部【bù】、原卫【wèi】生部、中【zhōng】国【guó】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jiāo】学〔2003〕3号)和【hé】《教【jiāo】育部办公厅 卫生【shēng】部办公厅关【guān】于普通高等【děng】学【xué】校【xiào】招生学生入学【xué】身体【tǐ】检查【chá】取消乙肝【gān】项目检【jiǎn】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学【xué】校航海【hǎi】类专业(航海【hǎi】技术、轮机【jī】工程、船舶电子电气【qì】工程)的【de】体检标准参照国家标准《海船【chuán】船员【yuán】体检要求》(GB30035-2021)有关【guān】规定【dìng】执行。

对于残障考生,若【ruò】其生活【huó】能够【gòu】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kǎo】成绩达到【dào】录【lù】取标准,予【yǔ】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zhāo】生专业【yè】对考生身体素质的【de】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qū】、市)招生办公【gōng】室公【gōng】布的招生专业目【mù】录。

第三【sān】十条 新【xīn】生入学【xué】后,学【xué】校以教育部【bù】、原【yuán】卫生【shēng】部【bù】、中【zhōng】国【guó】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de】《普通高【gāo】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gōng】厅【tīng】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shēng】入【rù】学身体【tǐ】检查取【qǔ】消乙肝项目【mù】检测【cè】有关问【wèn】题的【de】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fù】查,对经复查不符【fú】合体检【jiǎn】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lù】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yè】或取消学【xué】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dì】三【sān】十一条【tiáo】 经学校夏季高考【kǎo】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guī】定时间内办【bàn】理缴交学费注【zhù】册手续,逾期【qī】未注册【cè】者,作自行放弃入学【xué】资格处理【lǐ】。

第三十【shí】二条 新生入【rù】学三【sān】个月内,将【jiāng】对学生进行政【zhèng】治【zhì】、文【wén】化、健康等方【fāng】面的复查。对【duì】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qí】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àn】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sān】条 学【xué】校收费标准按《关【guān】于调整公办普【pǔ】通高校学费的通【tōng】知【zhī】》(粤【yuè】发改价格〔2016〕367号)、《广【guǎng】东省物价【jià】局、广东【dōng】省教育厅【tīng】、广东省财政厅【tīng】关于进一步规范我【wǒ】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jià】〔2007〕18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gōng】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dìng】价【jià】目【mù】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公布的标准及要【yào】求执行。

理工、外语类专业: 5190元/生·学年;

经、管、法类专业: 4590元/生·学年;

艺术类专业: 10000元/生·学年;

校企联合培养卓越班项目:5190元/生·学年;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42600-52600元/生·学年;

中外联合培【péi】养项目【mù】:28000-40000元/生·学年(本科【kē】学费+培训费)。

住宿费标准:

根据学校不同的住宿条件分为740-17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zhù】学贷款、奖【jiǎng】学金、助学【xué】金【jīn】等【děng】助学【xué】措施【shī】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yù】厅和学校相关规【guī】定执行。

根据教育【yù】部、广东省【shěng】教育厅和学校相【xiàng】关规定,学校设有国【guó】家奖学【xué】金【jīn】、国家励志奖学【xué】金【jīn】、学生奖学金、各类单【dān】项奖学金【jīn】以及行【háng】业企【qǐ】业捐助的【de】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guī】定,家【jiā】庭【tíng】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zhù】学贷款、国【guó】家助学金、社【shè】会助学金、勤工助学等【děng】形【xíng】式的资助。

第三十五【wǔ】条 新生【shēng】入学后【hòu】需办【bàn】理【lǐ】广州【zhōu】市城乡【xiāng】居民社会医疗保险【xiǎn】,享受广州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22336438 32081599

电子邮箱:zsb@gzmt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zmt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gzmtu.edu.cn

招生微信小程序:广州航海学院本科招生

第三十七条 学【xué】校【xiào】纪委【wěi】(监察【chá】专员办公室)纪检【jiǎn】监察室负【fù】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gōng】作,并接受相【xiàng】关申【shēn】诉。

联 系 人:郭老师

监督电话:020-32082358

电子邮箱:gzhhjjjc@126.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所有【yǒu】航海类【lèi】专业学【xué】生的日常管理【lǐ】实行半【bàn】军事管理。

第三十九【jiǔ】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bàn】公会议讨【tǎo】论审查通过【guò】,适用于【yú】学【xué】校2024年夏【xià】季普通高考本科【kē】招生【shēng】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shí】条 本【běn】章【zhāng】程由广州【zhōu】航海学【xué】院授权广州航海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ruò】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bú】一致【zhì】,则以国【guó】家和各省(区、市)的【de】规定【dìng】为【wéi】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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