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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肇庆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1:48:02    发布【bù】:大【dà】学生必备【bèi】网      纠错

2024年肇庆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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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d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夏【xià】季【jì】高考【kǎo】招生工作顺利进【jìn】行,切【qiē】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de】合法【fǎ】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f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fǎ】》以及教育部【bù】、广东省教育厅、广【guǎng】东省招生委员会【huì】有关【guān】规定,结合【hé】肇庆学【xué】院招生【shēng】工作实际情况【kuàng】,制定本章程【chéng】。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gōng】作坚持公平竞【jìng】争、公正选拔【bá】、公开透明【míng】,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miàn】考核、综合【hé】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shēng】工作接受【shòu】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kǎo】生【shēng】、家长以及社会各【gè】界的监【jiān】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肇庆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80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肇庆市端州区肇庆大道,邮政编码:526061。

星湖校区:肇庆市端州区星湖大道,邮政编码:526061。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bān】证:对【duì】取得我校学籍【jí】,在【zài】规【guī】定年限内【nèi】达到所在【zài】专业毕(结)业要求【qiú】者,颁发肇庆学【xué】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lì】由校领导和【hé】相关职能部【bù】门【mén】负责人、学校教【jiāo】师、学生及校【xiào】友代表组成的招【zhāo】生委【wěi】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bù】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huì】有关【guān】普通【tōng】高校【xiào】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dìng】学校招生【shēng】章程、招【zhāo】生规定和实【shí】施细则【zé】,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zhāo】生【shēng】工作的具体实【shí】施,协调处理【lǐ】招生工作【zuò】中的【de】重大事项【xiàng】。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zhōng】心为学校招生委【wěi】员会的执行机构【gòu】,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biān】制招【zhāo】生【shēng】计划,组【zǔ】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rì】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zhāo】生纪律和有【yǒu】关【guān】考试命题【tí】的规定,主动接【jiē】受纪检监【jiān】察部门【mén】和【hé】社【shè】会【huì】的【de】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lì】由学校领导【dǎo】和纪检监察部门组【zǔ】成的考试招【zhāo】生监察【chá】小组【zǔ】,对招【zhāo】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dū】。在录【lù】取【qǔ】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pái】专人负责【zé】考生和社会的【de】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在广东省,教师【shī】专项【xiàng】计划在【zài】本【běn】科提前批次【cì】录取,其他本科专【zhuān】业在本科批【pī】次录取【qǔ】。省外录取批次详【xiáng】见各【gè】生源省(区、市)公布的招【zhāo】生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xué】校分专业招生【shēng】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zhǔn】。根据教育部【bù】相关规【guī】定,学校本科招生【shēng】预留【liú】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shēng】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yào】增【zēng】加计划【huá】等问【wèn】题。预留【liú】计【jì】划将按照学校录取【qǔ】进度和【hé】专业实【shí】际情况【kuàng】安【ān】排【pái】使用。

第【dì】十六条 通过广东省公费【fèi】定向培【péi】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zhōng】小学【xué】教师专项计划招【zhāo】生【shēng】录取至学校【xiào】的【de】定【dìng】向培养考【kǎo】生,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及【jí】转专业,且须在【zài】入学前【qián】由考生或【huò】考生(未满18周岁)及其法【fǎ】定【dìng】监护人签署【shǔ】《广东省公【gōng】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xī】粤北地区中小学(含幼儿园)教【jiāo】师协议书》,毕业后由培养计划来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面试、考【kǎo】察【chá】录用,派【pài】遣到定向县(市、区)定向【xiàng】服【fú】务单位任教不少于6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shí】七条 学【xué】校遵循【xún】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zé】、招【zhāo】办监【jiān】督”的录【lù】取体【tǐ】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de】有关招【zhāo】生【shēng】录取政策和规定,本【běn】着公【gōng】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gāo】考成绩为基【jī】本依据,综合【hé】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lù】取。

第十八条 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分数线上,广【guǎng】东省按照普通类(历史类【lèi】、物理【lǐ】类)、艺体类(含【hán】音乐类【lèi】、美术与设计类、舞蹈类、书法类、体育类【lèi】)分类录取。广东省以【yǐ】外录取【qǔ】科类【lèi】详见生源省(区、市)的有关规定【dìng】。

第十【shí】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本科层次专业,计入高考总成【chéng】绩的3门【mén】普通高中学业【yè】水平选择【zé】性考试科【kē】目对【duì】应的【de】3门普【pǔ】通高【gāo】中学业【yè】水【shuǐ】平合格【gé】性考试科目须合【hé】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qǔ】工作文件为准【zhǔn】。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本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èr】十一条 在思想【xiǎng】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chéng】绩达到同【tóng】批次录取最【zuì】低【dī】分数线,符合【hé】学校【xiào】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jì】、专【zhuān】业志愿,以及学校【xiào】录取原则【zé】择优录【lù】取。

第二十二【èr】条 根【gēn】据各省(区、市【shì】)投档规【guī】则出档后,专业录取【qǔ】要求分别如下【xià】:

1.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或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录取【qǔ】,实行“分【fèn】数优先”的录【lù】取【qǔ】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从高到低排序录取【qǔ】,先安排排【pái】位高的考生的第【dì】一【yī】专业志愿【yuàn】,若该【gāi】专业额满【mǎn】,再逐一【yī】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yè】志【zhì】愿。当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tóng】时,优先录取已【yǐ】修【xiū】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mó】块)的考生或专业相关科【kē】目成绩较高者【zhě】。在无排位或排【pái】位分的省【shěng】(区、市)按照【zhào】普通【tōng】高考【kǎo】单科顺序及分数【shù】从高【gāo】到【dào】低排【pái】序:文科【kē】类为语文、数学【xué】、外语、文科【kē】综合;理科类【lèi】为数【shù】学、语文、外语【yǔ】、理科综合。

2.本校在【zài】广东省招生的公【gōng】费【fèi】定向培【péi】养【yǎng】粤【yuè】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试点专【zhuān】项计【jì】划【huá】实行“分数优先【xiān】”原则【zé】,即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wèi】情【qíng】况从高【gāo】到低排序录【lù】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shēng】的第一专业【yè】志愿,若【ruò】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chá】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yuàn】。当考【kǎo】生投档总分排【pái】位相同【tóng】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guān】专业【yè】基础知识【shí】(模块)的考生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gāo】者【zhě】。

3.体育类及艺术类【lèi】本【běn】科专业录取,在高【gāo】考文化成绩和【hé】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xiàn】的基础上【shàng】,实【shí】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录【lù】取。

(1)面【miàn】向广东省的体【tǐ】育类及艺术类(含美术与设计类、音乐类【lèi】、舞蹈类、书法【fǎ】类【lèi】)专【zhuān】业的录取,优先录取投【tóu】档总分排【pái】位在前的考生,考生投【tóu】档总分排【pái】位相同时,按照考【kǎo】生术科【kē】排位录取。

(2)面【miàn】向广东省以外的其他省(区、市)体育【yù】类及艺【yì】术【shù】类(含美术【shù】与设计类【lèi】、音乐类、舞【wǔ】蹈【dǎo】类、书【shū】法【fǎ】类)专业的录【lù】取,根据【jù】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lù】取。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投【tóu】档术科成绩【jì】高的考生,在【zài】术科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lù】取文化成【chéng】绩【jì】高【gāo】的【de】考生。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yuàn】均【jun1】未被【bèi】录取【qǔ】时,若【ruò】服从专业调剂【jì】,按各科类录取原【yuán】则,调剂到【dào】同一院【yuàn】校专业【yè】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lù】取;考【kǎo】生不服从调【diào】剂的,或服【fú】从调剂【jì】但是不符合【hé】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guān】要【yào】求的,作退档处【chù】理。

第二十四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yīng】语、日语,其【qí】他语种考生需慎重报【bào】考【kǎo】。

第【dì】二十五条【tiáo】 有关加【jiā】分或照顾录取【qǔ】政【zhèng】策,按各省(区、市【shì】)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内蒙古普【pǔ】通类专业录取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zhì】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体育类专业【yè】不折【shé】算综合成【chéng】绩,以专【zhuān】业考试成【chéng】绩作为投档和录【lù】取的排序成【chéng】绩【jì】,并按“专业【yè】志愿清”的【de】规则择优【yōu】录取。

第【dì】二【èr】十七条 本校在新高考【kǎo】改革省份【fèn】的选科【kē】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zhí】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dì】二十【shí】八条 本校【xiào】录取考生【shēng】的体【tǐ】检标准按照教育【yù】部、卫生【shēng】部、中【zhōng】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bù】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zuò】指【zhǐ】导意见》和《教【jiāo】育部办【bàn】公【gōng】厅 卫生部办公【gōng】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xiào】招生【shēng】学生【shēng】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xiàng】目检【jiǎn】测有【yǒu】关问题的通知【zhī】》(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zì】理【lǐ】,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kǎo】成【chéng】绩达到录取【qǔ】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本校招生专业对考生【shēng】身体素【sù】质的具体要求【qiú】详【xiáng】见【jiàn】各省(区、市【shì】)招生【shēng】办【bàn】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dì】二十九【ji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xiào】以教育【yù】部、卫【wèi】生部、中国残疾【jí】人联合会制定【dìng】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tīng】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gāo】等学校招生【shēng】学【xué】生入学身体【tǐ】检查【chá】取消【xiāo】乙肝项目检【jiǎn】测有关问【wèn】题【tí】的通知【zhī】》为依据,对【duì】新生身【shēn】体健康状【zhuàng】况进行复查【chá】,对【duì】经复查不符合体检【jiǎn】要求或不【bú】宜就读已录【lù】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xiāo】学【xué】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sān】十条 经【jīng】本校夏季高【gāo】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guī】定【dìng】时间【jiān】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新【xīn】生入学三【sān】个月内,将对学生【shēng】进行政治、文【wén】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hé】考试过程中有弄虚【xū】作【zuò】假或其他【tā】违纪【jì】违规行为者【zhě】,将【jiāng】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èr】条【tiáo】 本校【xiào】收【shōu】费标准按【àn】《广东省【shěng】发【fā】展【zhǎn】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diào】整公办普通高【gāo】等学校学费的【de】通【tōng】知》(粤发改价【jià】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guǎng】东省财政厅【tīng】关于印发《广东省【shěng】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fā】改规【guī】〔2021〕10号)、《广东【dōng】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yù】厅 广【guǎng】东【dōng】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bù】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tōng】知》(粤价〔2007〕186号)等文件精【jīng】神【shén】执【zhí】行。

1.学费:文【wén】科类专【zhuān】业学费5050元/生·学【xué】年;理科类专业学费5710元/生·学年;软件工程【chéng】(广【guǎng】东【dōng】省首批示范性软件学院)专业学费8000元/生·学【xué】年;园【yuán】林专业4560元/生【shēng】·学年;外语类、体育【yù】类专业【yè】学【xué】费571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yè】学费【fèi】10000元/生·学年。学费按学年【nián】制收缴,按学分制结算。

2.住【zhù】宿【xiǔ】费:700元-1500元/生【shēng】·学年(视住宿条件不同而收取)。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sān】条 国家【jiā】助学贷款、奖学【xué】金、助学金等【děng】助学措施按照【zhào】教育部、广东省【shěng】教育厅【tīng】和我校相关规【guī】定执行。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用于【yú】奖励【lì】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lì】志奖学【xué】金用于奖励【lì】在校生中【zhōng】品【pǐn】学兼优【yōu】的家庭【tíng】经【jīng】济【jì】困难学生;国家助【zhù】学金用【yòng】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shēng】可【kě】申请办理“生源【yuán】地【dì】信用助学贷款”,学费及住宿费贷款【kuǎn】额度【dù】最高为16000元/生·学年。

3.学校奖学金

学校设三好学【xué】生标【biāo】兵、三好学生一、二【èr】、三等奖学金【jīn】,对每学【xué】年度表现【xiàn】优秀的学生进行【háng】表彰奖励【lì】。

4.学校单项奖学金

学校每【měi】年对学生在【zài】校【xiào】期间参加国际【jì】、国家【jiā】、省、市【shì】组织的【de】学术、科技作品竞赛【sài】活动或文【wén】艺、体育比赛等活动并取【qǔ】得优异成绩者,或见义勇【yǒng】为【wéi】、社会实践【jiàn】、社会公益活动【dòng】表现突出者,给予单项奖励。

5.学校勤工助学

学校每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6.陈熹奖学金

陈熹奖学基金每年奖励二、三、四年级表现优秀的学生。

另外,各二级学院还分别设立了多个专项奖助学金。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8-2716043

传    真:0758-2716010

电子邮箱:zqxyzsb@zqu.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zqu.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b.zqu.edu.cn

第三【sān】十【shí】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xué】校招生工【gōng】作【zuò】,并接受相关申诉【sù】。

联系人【rén】:李【lǐ】老师;监督申诉电话:0758-2716246,2716326;传真【zhēn】:0758-2716586。

第十一章  附则

第【dì】三十【shí】六条 本章程经肇庆学院校长办公会议【yì】讨【tǎo】论审查【chá】通过,适用于肇庆【qìng】学院【yuàn】2024年夏【xià】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qǐ】施行。

第【dì】三十【shí】七条 本章【zhāng】程由肇庆学院授权肇庆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xīn】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gè】省【shěng】(区、市)的规定不一致【zhì】,则【zé】以【yǐ】国家和各省(区【qū】、市)的规【guī】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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