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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国消防救援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5:56:22    发【fā】布:大学【xué】生必备网      纠错

2024年中国消防救援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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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防救援学院2024年招收青年学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yī】条  为保证中【zhōng】国消防救【jiù】援学【xué】院(以下【xià】简称“学院”)招生工作顺【shùn】利【lì】开展,规范【fàn】招【zhāo】生行为,维护考生合【hé】法权益【yì】,根据《中华人民共【gòng】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mín】共和国高等【děng】教【jiāo】育法【fǎ】》《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zhī】》《普通高等【děng】学校学生【shēng】管【guǎn】理【lǐ】规定》《中国消防救援学院招收青【qīng】年学【xué】生【shēng】工【gōng】作实施办法》《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等,制【zhì】定【dìng】本章程。

第二【èr】条【tiáo】  学院招收青年学【xué】生(符合生源所【suǒ】在地高考报名条件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工作,突出政治【zhì】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gōng】正选拔、公【gōng】开透明”原则,坚持【chí】全【quán】面考【kǎo】核、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jiān】察部门、新闻媒【méi】体【tǐ】、考【kǎo】生及其家【jiā】长和【hé】社会各界【jiè】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sān】条  中国消防【fáng】救援学【xué】院,英文【wén】名称:China Fire and Rescue Institute,办学地点【diǎn】:北京市昌平区南雁路4号。

第四条【tiáo】  学【xué】院于2018年12月正式挂【guà】牌成立,是应急管理部直属的全【quán】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24年,招收青【qīng】年【nián】学【xué】生的本科专业共8个【gè】:消【xiāo】防工程、火灾勘【kān】查、飞行器控【kòng】制与信息工程、思想政治教育、通信工程、应【yīng】急装备技术与工程【chéng】、航空【kōng】航天工程、消防指挥(直升【shēng】机飞行与指挥方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xué】院设立【lì】招生工作【zuò】领导小组,全面负【fù】责招生工【gōng】作。学院【yuàn】党委记、院长任领【lǐng】导小组【zǔ】组长【zhǎng】,分管领导任副组长【zhǎng】,成员由学【xué】生工【gōng】作、教务、队务、纪检审计、医疗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zǔ】成【chéng】。

第六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编制并报送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制订招生章程;

(三)组织开展招生宣传;

(四)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协调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五)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核复检;

(六)履行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七)根据考生【shēng】或者其法定监护【hù】人【rén】的申【shēn】请【qǐng】,对本院招【zhāo】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七条  学院【yuàn】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zhāo】生工作的常设机【jī】构,在招【zhāo】生工作领导小组领【lǐng】导下【xià】,具【jù】体负责【zé】招生日【rì】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招生计划【huá】根据人才需求、办学条件、生【shēng】源状况等统筹编制。招收【shōu】女生计【jì】划数【shù】控制在招生【shēng】计划总【zǒng】数的【de】10%以内【nèi】。

第九条  招生计划经学院招生工【gōng】作领导小组【zǔ】审议,并【bìng】报应【yīng】急管理部、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shěng】(自治区、直辖【xiá】市)招【zhāo】生【shēng】主管部门向社会【huì】公布。

第五章  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条  报考学院的青年学生,须参加当年【nián】普【pǔ】通【tōng】高等学校招生全国【guó】统一考试报名,且【qiě】须具备下列基【jī】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政治立场坚定;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良好品行;

(四)年龄不超过22周岁(截至9-21);

(五)须有明确的【de】生【shēng】源地,参加【jiā】生源【yuán】地省级消防员招录工作【zuò】办公室组【zǔ】织的【de】政治审查、体格检【jiǎn】查、心理测试、面试,结论均为合格。

第十一条  体【tǐ】格【gé】检查标准参照《军【jun1】队院校招收学员体【tǐ】格检【jiǎn】查标准》(2017版【bǎn】)执行,要求为“其他专业”合格;政治审查标【biāo】准【zhǔn】参照《关【guān】于【yú】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zhōng】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xiào】毕业【yè】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版)执行;心理测试和面试参【cān】照《国家综合性消【xiāo】防救【jiù】援队伍消防员招【zhāo】录办法【fǎ】》有关【guān】规【guī】定执【zhí】行。

第十二条【tiáo】  学院与【yǔ】中国【guó】民用航空飞行学【xué】院联合培养航空【kōng】救援专业人才,设置消防指挥(直升【shēng】机飞行与指挥方【fāng】向)、航空【kōng】航天工【gōng】程【chéng】两个专业,均采用“1.5+2+0.5”培养模式,即第一【yī】至【zhì】第三【sān】学期在中国消防【fáng】救援学院学习,第四【sì】至第【dì】七【qī】学期在中国民【mín】用航空飞行学院学习【xí】,第八学期在中【zhōng】国消防救援学院学习。

第十三条  报考消防指挥(直升机【jī】飞行与指【zhǐ】挥【huī】方向)专【zhuān】业【yè】的考生,体格检查、心理【lǐ】测试还需满【mǎn】足《民用航空【kōng】人员【yuán】体检合格证管理规【guī】则》Ⅰ级【jí】体检合格证【zhèng】的【de】医学标准要求;报考航空【kōng】航天工程专业【yè】的考生,色觉【jiào】要求【qiú】无色弱【ruò】。

第十四【sì】条  学院公共外语【yǔ】课及相关专业【yè】课不开设非【fēi】英语语【yǔ】种【zhǒng】,请非英语语种的【de】考生谨慎【shèn】填报。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进行。

第十六条  各省【shěng】(自治【zhì】区【qū】、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mén】在符合条件【jiàn】的考【kǎo】生中,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投【tóu】档。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按平行志愿投【tóu】档的省【shěng】(自治区、直辖市),调【diào】档比【bǐ】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dì】十七条  对【duì】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心【xīn】理测【cè】试、面试均合格,投档分【fèn】数达到生源省【shěng】份本【běn】科第一批次【cì】录取控制分数线(合并录取批次的省份【fèn】,需达【dá】到【dào】本省份单独划定的相应分数线),并符合【hé】学院调档【dàng】要求的考生,执【zhí】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按照考生投档【dàng】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qǔ】并【bìng】确定专业和培【péi】养方向,确定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对于所有【yǒu】专业志愿都无【wú】法【fǎ】满足的【de】考生【shēng】,若服从专业【yè】和【hé】培养方向【xiàng】调剂,则【zé】按规【guī】则调剂至【zhì】未录满【mǎn】的专业录【lù】取;若不服从【cóng】调剂,则【zé】作退档处【chù】理。

第十八条  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同分排序规【guī】则为【wéi】:文史类考生依次比【bǐ】较【jiào】语【yǔ】文、数【shù】学【xué】、文科【kē】综合和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和外语成绩。

第【dì】十九条【tiáo】  学【xué】院在【zài】调档时,认可各【gè】省级教育主管【guǎn】部门根据教【jiāo】育部相关规定给【gěi】予考生的【de】政【zhèng】策【cè】性加分。同一【yī】考生若有【yǒu】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jiā】分不得超【chāo】过20分。学院按照加分后【hòu】的投档分数【shù】进行录取,加分在投档、分专业和培养方向时【shí】均适用。

第二十条  学院在实施高考综【zōng】合改【gǎi】革【gé】省份【fèn】的录取【qǔ】规【guī】则:考生须满【mǎn】足【zú】学院相关专业当年【nián】对【duì】选【xuǎn】考科目的要求【qiú】,专业录取【qǔ】时【shí】参考同排位考生的【de】高中【zhōng】综合素【sù】质评【píng】价;同分情况下依次比较单科成绩,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比较科目【mù】顺序【xù】为语文、数学、外语,其他专业【yè】比较科目顺序为【wéi】数【shù】学、语文、外语。

第二十一条  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远【yuǎn】程网【wǎng】上【shàng】录取,录取通知书以快【kuài】递方式寄达,录取考生【shēng】名单在【zài】学院指定网站【zhàn】公示。

第七章  复核复检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组织【zhī】开展【zhǎn】档案【àn】审核、政治复核和体格复检。档案审核、复核复检合格的【de】,予【yǔ】以注【zhù】册学籍;不【bú】合【hé】格的,取【qǔ】消入【rù】学资格。

第八章  学员待遇和就业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hòu】,办【bàn】理【lǐ】加入国家综【zōng】合【hé】性消防救援【yuán】队伍手续,按有关规定享受【shòu】学员相关【guān】待遇【yù】。

第二【èr】十四条  对【duì】在规定【dìng】年【nián】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bì】业【yè】要【yào】求的学员,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学员,颁发【fā】普【pǔ】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消防指挥(直升机飞【fēi】行与【yǔ】指挥方向)、航【háng】空航【háng】天工程专业的【de】学员,达到【dào】联合学士学【xué】位人【rén】才培【péi】养【yǎng】方案【àn】要求【qiú】,且符合中国消【xiāo】防【fáng】救【jiù】援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的,由中国消防救援学【xué】院颁发学士学位证【zhèng】书,证书上注明联【lián】合培养院校。

第二十五条【tiáo】  学员毕业时采取多【duō】种【zhǒng】方式就业。毕业当【dāng】年,符合国【guó】家综合【hé】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招录资格条件的,可【kě】参加中央机关【guān】及【jí】其直属机【jī】构考录【lù】公务员统一考【kǎo】试,根据干部【bù】招【zhāo】录【lù】计划按照属地原则和【hé】培养方向报考生【shēng】源地省份相应总队招录职位【wèi】,通过规【guī】定考录程【chéng】序择【zé】优选【xuǎn】拔【bá】录用为干部;未能录用为干部的,可按培养方向到【dào】生【shēng】源【yuán】省份【fèn】相应总队【duì】当消防员;不愿到队伍当消防员的,按普通【tōng】高等学校毕业生自主就业。

其中,消【xiāo】防指挥(直升【shēng】机飞行与指挥方【fāng】向)、航空航天工程专业的【de】学员,入学【xué】时须签订【dìng】培【péi】养协议【yì】,毕业时根据【jù】招【zhāo】录【lù】干部【bù】计划,按培养协议约【yuē】定的【de】就业去向报【bào】考相应航【háng】空救援【yuán】队伍招录【lù】职位。不愿按协议约定到相应队伍担任干部或当消防员【yuán】的,按照【zhào】协议要求退还有关培养费用,按普通【tōng】高【gāo】等学校【xiào】毕业生自主就业。

第九章  附则

第【dì】二十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shí】行“阳光工程【chéng】”。不【bú】委托任【rèn】何中介机构【gòu】招生,严禁与招生录取挂【guà】钩的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以欺骗、贿【huì】赂【lù】等不正【zhèng】当手段【duàn】取得【dé】录【lù】取资格【gé】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于各类【lèi】媒【méi】体平台节选公布的【de】学院招【zhāo】生章程,如有不一【yī】致,以学院在教育部“阳光高考【kǎo】”平台公【gōng】布的完【wán】整的招生章【zhāng】程【chéng】为准。

第二十八条【tiáo】  本【běn】章程若与国【guó】家法【fǎ】律、法规、规章、规【guī】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dǐ】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fàn】和上级有【yǒu】关政【zhèng】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其他未【wèi】尽事【shì】宜,可【kě】通过【guò】学院招生【shēng】网站、咨询电【diàn】话了解。

第三十条  学院招生联系方式:

(一)通信地址:北【běi】京市昌平区【qū】南【nán】雁路4号,邮政编码:102202;

(二【èr】)招生网站:https://www.cfri.edu.cn/zs;

(三)招生办公室邮箱:xfxyzb@163.com;

(四)咨询电话:010-69787118,69787119。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