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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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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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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wéi】护学校【xiào】和考生的【de】合法【fǎ】权益,保【bǎo】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jìn】行,依【yī】据【j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zhōng】华人民共和【hé】国高等教育【yù】法》和教育部《普通高【gāo】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èr】条【tiáo】 学校全称: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学校代码:14073。主管部门:北【běi】京市教【jiāo】育委【wěi】员会。

第三条【tiáo】 我校【xiào】是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shēng】资格的市属公【gōng】办全日制普通高校,是以培【péi】养本科高层次技术技能【néng】人才为目【mù】标的“京【jīng】津冀职【zhí】教改革【gé】示范园区”的承办院校【xiào】,上【shàng】级主管【guǎn】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wěi】员会【huì】,办学层次为【wéi】专科【kē】(高职)。学历证书:按【àn】规定修完专业【yè】教学【xué】计【jì】划的全部课程,经考【kǎo】核【hé】成绩合格,颁发【fā】教【jiāo】育部电子【z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

第四条 学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街12号(望京校区);河北省固安县永定北路005号(固安校区)。

第五条 学校招【zhāo】生【shēng】工作【zuò】严【yán】格【gé】贯彻落实【shí】国家教育方【fāng】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zhèng】选【xuǎn】拔【bá】、公【gōng】开透明的原【yuán】则,全面考核【hé】、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bìng】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shè】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有招生【shēng】工作领导【dǎo】小组【zǔ】,全面贯彻执行【háng】教育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mén】的招生相关政策【cè】,依法研究制定【dìng】学【xué】校【xiào】招【zhāo】生【shēng】工作方案、招生章程、招【zhāo】生专业计划【huá】,统筹领导、监督学校【xiào】招生工作的【de】具体实施【shī】,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zhōng】遇到的【de】重【chóng】大问题【tí】。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机构,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工作的日常开展。

第八条【tiáo】 学校纪【jì】委监察办公室作为招生【shēng】监察【chá】机构,负责对【duì】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xiào】严【yán】格按照上级主管部【bù】门对【duì】招生【shēng】计划编制【zhì】的【de】相关要求,根据招生规模、专业建设、就业【yè】情况、生【shēng】源【yuán】状况等,编制【zhì】学【xué】校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yì】、校长办【bàn】公会【huì】审定后,上报【bào】上级主管部门审【shěn】批【pī】,审【shěn】批通过后由各省(自【zì】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gōng】布。

第十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学校不设预留计划。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规则

(一【yī】)我校根【gēn】据各省(自【zì】治【zhì】区、直辖市)招生计划【huá】和生源情况【kuàng】确【què】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调档比例一般不超【chāo】过当地同类招生【shēng】计划数的120%。

(二)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所公布的专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线,按高考成绩【jì】(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dào】低分择优【yōu】进【jìn】行录取。在总分相【xiàng】同的【de】情况下优先录取相【xiàng】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相关【guān】科目比较顺【shùn】序:语文、数学、外语。各专【zhuān】业录取【qǔ】时,无相【xiàng】关科【kē】目成绩【jì】或者加试要求,录取非第【d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实行“顺序志【zhì】愿投档”时,按【àn】照【zhào】招【zhāo】生计划,遵循志愿优先【xiān】,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qǔ】。考生所报专业志愿【yuàn】不能【néng】满足且服从调剂时,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qíng】况【kuàng】进行专【zhuān】业【yè】调剂。如果考生【shēng】不【bú】服从调剂【jì】,则予以退档。

实行“平行志愿投【tóu】档【dàng】”时,严格【gé】按照省级招生考试主【zhǔ】管【guǎn】部门规定【dìng】的方式进行录取,无规定的按照志愿优先【xiān】的原则,从高分【fèn】到低分择优录取【qǔ】。考生所报专业志【zhì】愿不能满【mǎn】足且服从【cóng】调剂时,将根据各专【zhuān】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diào】剂。如果【guǒ】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予以【yǐ】退【tuì】档。

(三)我校认【rèn】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加分【fèn】政策和规则,考生政【zhèng】策【cè】性【xìng】照顾加分计入总分,按【àn】照总【zǒng】分择【zé】优【yōu】录取。

(四【sì】)美术类专业我校承认并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shù】统【tǒng】考【kǎo】成绩。参【cān】加本省(自【zì】治区、直辖市)美【měi】术统考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jì】达到本省【shěng】(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文化课成绩【jì】或综合成绩从高分【fèn】到【dào】低【dī】分择优录取。成绩相同时,按照美术类专业省(自治区、直辖市【shì】)统考成绩【jì】从高分【fèn】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zhuān】业【yè】省【shěng】(自治区、直辖市)统考成绩相同,按照【zhào】语文成绩【jì】从【cóng】高分到低分【fèn】择优录取。

(五)高考改革省份相关要求:北京市、山东省不提科目要求,河北省、辽宁省、湖南省首选历史或物理均可,再选不提科目要求。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一)我校所有专业的外语公共课程只开设英语。

(二)商务英语和应用英语(幼儿双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

(三【sān】)空【kōng】中乘务专业报【bào】考要【yào】求:有志【zhì】于从事空中乘务及相【xiàng】关【guān】服务行业,具【jù】有【yǒu】较好的沟【gōu】通能力、强烈的服务意识【shí】和良好的【de】职业道【dào】德;女生【shēng】身高162-175 cm,男生身【shēn】高172-185cm;五官端正,体形匀称,步态自如,动【dòng】作协调;无色弱、夜盲、弱视和视野异常,无【wú】影响视【shì】功能的【de】疾病、手术【shù】或创伤后遗症;身体裸露部分无【wú】明显疤痕【hén】和【hé】色素异常【cháng】,无影响肢体功【gōng】能的疤痕、纹身或【huò】难【nán】以治愈的皮肤病;无口吃、舌短现象;听力【lì】正常;无精神病【bìng】史,肝【gān】功能正常,无各【gè】类慢性疾病和传【chuán】染性疾病【bìng】。

(四)依据【jù】教【jiāo】育【yù】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bù】的【de】《普通高等学【xué】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yì】见》,以及【j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yù】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mù】维【wéi】护【hù】乙肝【gān】表面抗原【yuán】携带者入学【xué】和【hé】就业权利的通知》等【děng】有关要求【qiú】,对考生身体【tǐ】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hé】复查。对不符【fú】合标准的,按【àn】照《普【pǔ】通高等学校招生【shēng】体检工作指导意见【jiàn】》的【de】相关规【guī】定处理【lǐ】。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北京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标准【zhǔn】。学费:6000元/学年;住宿【xiǔ】费:900元/学年。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一【yī】)学校建有完备的“奖、助、贷、勤、补、减”资【zī】助【zhù】体系,全方位保证家庭【tíng】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有“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

(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xué】金【jīn】、国【guó】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dài】款以及伙食补助等;学校还设【shè】立各等级奖学金、助学金。

(三)入学后,成功通过体检【jiǎn】、政审,并被批准入伍参军的【de】学生,国家将给予相应的【de】补助【zhù】和【hé】学【xué】费补偿【cháng】,学校也【yě】将给予【yǔ】一定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及入学资格复查要求

(一)录取公布【bù】:按【àn】照教育部及省(自【zì】治区、直【zhí】辖【xiá】市【shì】)招生考【kǎo】试主管部门规定【dìng】的方式公【gōng】布【bù】录取【qǔ】结果,并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二)新【xīn】生报到【dào】:考生被【bèi】录取后【hòu】,按照学【xué】校有关【guān】要求和规定的【de】期限到校办【bàn】理入【rù】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qī】入学者,应当【dāng】在新生报到注册日期前向学校请假,未经学【xué】校同意或请假逾【yú】期两周不报【bào】到者,视为自【zì】动放弃入【rù】学资格。

(三)入学资格复查要求:新生入学【xué】后,学校将进行复【fù】查,凡【fán】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yǒu】违纪【jì】、舞弊行为的【de】,取消入学资格【gé】,退回原单位【wèi】按【àn】有关规定处理【lǐ】。

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

咨【zī】询【xún】电话:(010)64709690、64720773、64720730

监督电话:(010)64720765

学校网址:https://www.biem.edu.cn

微信公众号:biem-zsjy

第【dì】十七条9-21、6日8:30至【zhì】16:00为学校【xiào】招【zhāo】生咨询开放日。

第十八条 学校不委【wěi】托【tuō】任【rèn】何中介机构或【huò】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录取工【gōng】作【zuò】,不收取国家规定【dìng】外的任【rèn】何费用。以学校【xiào】名义【yì】进行非【fēi】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gè】人,学校【xiào】保留依法【fǎ】追究其责【zé】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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