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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建东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xīn】:2024-9-21 17:17:28    发布:大【dà】学生必备网      纠错

2024年建东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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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东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de】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hù】考生合法权益,根【gēn】据《中华【huá】人【rén】民共和国教育【yù】法》、《中【zhōng】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fǎ】》等和【hé】教育部【bù】有关招【zhāo】生规【guī】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的普高批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建东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sì】条 我校办学【xué】层次:专科;学制:3年【nián】;办【bàn】学【xué】性【xìng】质:民办普通高等【děng】学校。学生修完教学【xué】计【jì】划规定的全【quán】部课程且成【chéng】绩合【hé】格,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zǐ】注册的建东职业技术学【xué】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jiāo】育【yù】专【zhuān】科学历证书

第五条 学校简介

建东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江苏省【shěng】人民【mín】政府【fǔ】批准设立的专科层次民办普通学校【xiào】。学院坐落于长三角腹地【dì】——江苏【sū】常州。学院【yuàn】位于常州【zhōu】市国家级【jí】高【gāo】新技【jì】术开发区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建东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学院招生处。

第八【bā】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学院招生【shēng】工作领导小【xiǎo】组、学【xué】院纪委多重【chóng】监督机制,学校【xiào】招生工作在【zài】监督部门的监【jiān】督下【xià】进行【háng】,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tiáo】 招生专业(含专业【yè】名称、专业【yè】代码、学制信息【xī】)及招【zhāo】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guǎn】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参加报名2024年高考且符合各省专科录取条件的考生均可申请报考我校。

第十一条【tiáo】 我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kuàng】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xué】校【xiào】招生体【tǐ】检【jiǎn】工作【zuò】指导意【yì】见》及【jí】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江苏省【shěng】参加普通类入学的考生【shēng】,对进【jìn】档考生按照“按分排【pái】序,遵循【xún】志愿”的原则进行录【lù】取【qǔ】。当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dān】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jì】、首选【xuǎn】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dān】科【kē】最高【gāo】成绩【jì】由【yóu】高【gāo】到【dào】低排【pái】序录取。

第十三条 其他【tā】省【shěng】份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zé】并符合【hé】当地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录【lù】取。当投【tóu】档分相同时,高考【kǎo】改革省份(3+1+2),依【yī】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jì】之【zhī】和、语文【wén】或【huò】数【shù】学单【dān】科最高【gāo】成绩【jì】、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mù】单科成绩、再选科【kē】目单科【kē】最高成绩由高到低【dī】排序录取;高考改革省份(3+3),依次按语文数学【xué】英语三科成绩之【zhī】和、语文或数学单科【kē】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除语数外科【kē】目单科【kē】最高成【chéng】绩由高【gāo】到低排序【xù】录取;非高考改【gǎi】革省份,依【yī】次按【àn】语文数【shù】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kē】最【zuì】高成绩【jì】、外语单科【kē】成绩、除语数外【wài】科目单科最高成【chéng】绩由【yóu】高到低排序录取【qǔ】。

第十四条 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所在省艺术科类专业统考【kǎo】,在文【wén】化分和【hé】专业【yè】分均达到省控【kòng】制【zhì】线的基础上,按【àn】文化【huà】分加专业分的总【zǒng】和从【cóng】高分到低【dī】分【fèn】顺【shùn】序依次录取,若总分相同,则按照艺术分总【zǒng】分从高到低依次录【lù】取。当分数相同【tóng】时,依次按高考【kǎo】文【wén】化分【fèn】、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xué】单科最【zuì】高成绩、外语单科【kē】成绩【jì】、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zài】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yóu】高【gāo】到低【dī】排序【xù】录取;如仍【réng】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shùn】序在【zài】前者优【yōu】先录【lù】取【qǔ】。

第十【shí】五条 我院将【jiāng】根据各省【shěng】(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diào】档比例【lì】。若生源不足,则【zé】参加征求【qiú】平行院校【xiào】志【zhì】愿(含院校服【fú】从志愿)的录取或【huò】者按规定提取其他【tā】志【zhì】愿录取。

第十六条 普通【tōng】高【gāo】考专【zhuān】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wài】语课只开设英【yīng】语课程。

第十七条【tiáo】 其【qí】它未尽事【shì】宜严格按【àn】考生所在省市【shì】有关招生政策【cè】执行。

第五章 加分政策

第十八条 烈士子女,录取时加20分投档。

第十九条 在服役【yì】期间荣立二【èr】等功以上【shàng】或【huò】被战【zhàn】区(原【yuán】大军区)以【yǐ】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de】退役【yì】军人录取时加20分投档。

第二十条【tiáo】 归【guī】侨、归【guī】侨子女、华【huá】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录取【qǔ】时【shí】加【jiā】5分投档。

第二十一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加10分投档。

第二十二条 如加分政策有调整,以2024年招生政策为准。

第六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费

根据【jù】《省发展改革委省教【jiāo】育厅关于【yú】优化民办高校【xiào】收【shōu】费管理有关【guān】事项【xiàng】的通知》(苏发改收【shōu】费发〔2023〕677号),具【jù】体收费标【biāo】准为:文科【kē】类:16000元/年;理【lǐ】科类:18000元/年;艺术类20000元/年。

第二十四条 住宿费

根据《江苏【sū】省【shěng】物价局江苏【sū】省财政厅江苏省教【jiāo】育厅关于高等学校社会化【huà】学生公寓【yù】收费【fèi】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hào】 苏【sū】财综〔2002〕162号),根据学校社会化学生【shēng】公寓【yù】具备的条件【jiàn】收取相应标准。我校具【jù】体标准【zhǔn】为1200元/学年。

第七章 奖、助、贷政策

第二十五条 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各级奖、助学体系。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特别突出的学生,8000元/年。

(2)国家【jiā】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chéng】绩优秀、家庭经【jīng】济【jì】困难的学【xué】生,5000元/年。

(3)学院综合奖学金:用【yòng】于【yú】奖励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或【huò】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chéng】绩的优【yōu】秀【xiù】学生【shēng】,奖励【lì】额最高可达10000元。

(4)国家助学金:用于资【zī】助勤【qín】奋学【xué】习、家庭【tíng】经济困难的学生,2300-4300元/年;

(5)勤工助学:学院提供勤【qín】工助学【xué】岗位【wèi】,用于增【zēng】强学生社会【huì】实践能力【lì】和帮助家庭困难【nán】学生。

(6)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凡家庭经【jīng】济困难的我校在【zài】籍【jí】学生,每【měi】年可在家【jiā】庭所在地申【shēn】请最高16000元/年【nián】的【de】助学贷【dài】款。

第八章 报到入学

第二十六【liù】条 学院【yuàn】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guǎn】部门审核【hé】批准后,由学【xué】院寄【jì】发【fā】录取通知

第二十七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毕业学校【xiào】领取经密封的个【gè】人纸质档【dàng】案,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籍迁移手续(自愿【yuàn】办【bàn】理),报到时移交【jiāo】给学院辅【fǔ】导员【yuán】。考【kǎo】生【shēng】可【kě】在我校规【guī】定的时间和专业范围内提出申请,学【xué】校【xiào】根据实【shí】际【jì】情况可调整一次专业。

第二十八条 新生持【chí】录取通【tōng】知书【shū】和学院规定的有【yǒu】关证【zhèng】件【jiàn】、材料,按期到院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qǐng】假或请假逾期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lì】等正当【dāng】理由外【wài】,视为放弃入学资格【gé】。

第【d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在三【sān】个月内进行新生【shēng】入【rù】学【xué】资格审查及身【shēn】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zhě】,根据【jù】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jiǎ】者【zhě】,一律取消其入【rù】学资格。

第九章 联系方式

第三十条 学院地址:江苏常州市新北区嫩江路1号

邮编:213000

招生工作处电话:0519-85132710

招生工作处传真:0519-85132767

监督电话:0519-85132713

网址:www.czjdu.com   电子【zǐ】邮箱:zjc@czjdu.com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běn】章程通过阳光【guāng】高考【kǎo】平台及学院【yuàn】网【wǎng】站等【děng】向社会发【fā】布,对于各种【zhǒng】媒体节选公布【bù】的章程【chéng】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xiào】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wéi】准【zhǔn】。

第三十二条 我校以往【wǎng】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guī】定【dìng】如与本【běn】章程相【xiàng】冲突,以本章【zhāng】程为准,原政策、规【guī】定【dìng】即【jí】时废止【zhǐ】;如遇【yù】国家法律、法规、规【guī】章和【hé】上【shàng】级有关政【zhèng】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建东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