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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武汉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8:21:51    发布:大学生必备【bèi】网      纠错

2024年武汉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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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zhōng】华人民共和【hé】国教育法》《中【zhōng】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fǎ】》和【hé】教育部有关规定【dìng】,为【wéi】规【guī】范我校2024年全日制【zhì】普通本专科【kē】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tiáo】 我校校【xiào】名为:武汉学院(国标标准代码为【wéi】13634,湖北招生代码【mǎ】为:C208,外省招生代码以各省公【gōng】布的为准)。武【wǔ】汉学【xué】院是【shì】经国家教育【yù】部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民办普通【tōng】高等学校(本【běn】科【kē】),前身是【sh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学校【xiào】地址:湖北省【shěng】武【wǔ】汉【hàn】市江夏区黄家【jiā】湖大道333号,招生网址:https://zs.whxy.edu.cn/。

第三条 我校办学层次为本科、专科,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四条 我校招生对象为:参加202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条件的考生。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武汉学院成立由校【xiào】领导、有关部门负【fù】责人组【zǔ】成的武汉【hàn】学院【yuàn】招生委员会,负责对我校2024年【nián】招生工作【zuò】进行【háng】领【lǐng】导和监督【dū】。

第六条 招【zhāo】生委员【yuán】会下设办公【gōng】室【shì】,办公室设在学生【shēng】工作处,其主要工作职【zhí】责是:全【quán】面【miàn】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和各【gè】项管理规【guī】定,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zǔ】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dì】七条 我校在教育部核定的招生计划内,根据【jù】国家经济社【shè】会发展【zhǎn】的需要【yào】,结【jié】合自【zì】身办【bàn】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各【gè】省【shěng】(区、市)的生源【yuán】情况和历年【nián】招生计划等【děng】因素,按照有关计划【huá】管理工作要求【qiú】,以及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自主、科【kē】学、合理地编制【zhì】、调整【zhěng】、执行我校的各省【shěng】(区【qū】、市)分【fèn】专业招生计划【huá】(即招【zhāo】生【shēng】来源计划)。

第八条【tiáo】 根据教育部有【yǒu】关规定【dìng】,在国【guó】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nèi】,我校可以【yǐ】预留少量【liàng】计划【huá】,用于调节各省(区、市【shì】)统【tǒng】考上线【xiàn】考生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为不超过我校本科【kē】招生【shēng】计【jì】划【huá】总数的1%。

第九条 我校在【zài】各省(区【qū】、市)的招生计划、考试科目【mù】和各专业【yè】(类)相关【guān】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zhāo】办向社【shè】会公【gōng】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dì】十条 我【wǒ】校招【zhāo】生工【gōng】作实施阳光工【gōng】程【chéng】,坚持【chí】公开、公平、公正【zhèng】,坚持德智体美劳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我【wǒ】校按【àn】各【g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调档比例要求,根据考生报名情况和招【zhāo】生计【jì】划确定调档比例【lì】。按照顺【shùn】序志愿投【tóu】档的批次,我校【xiào】调【diào】阅【yuè】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zé】上控【kòng】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pī】次,我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zài】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dàng】比例【lì】原【yuán】则上控制在105%以【yǐ】内,并确保符【fú】合录取规则【zé】的调档考生【shēng】能够【gòu】录取。

第十二【èr】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根据考生投【tóu】档成绩和专【zhuān】业【yè】志愿【yuàn】顺序,按照“分数优先【xiān】,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zé】进行录【lù】取,即在专业计【jì】划【huá】数内,考【kǎo】生从高分【fèn】到【dào】低分排队分配专业。当考生所填【tián】报专【zhuān】业志愿【yuàn】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diào】剂,则调剂到已【yǐ】投档专业组内其它未完成计划的专业中;如果所有专业志愿都【dōu】无【wú】法满足又【yòu】不服从专业调【diào】剂【jì】的【de】考生,则作退【tuì】档处【chù】理。

第十三条 我校依据内蒙古自【zì】治区招生【shēng】办法,采取“招【zhāo】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pái】队录取”的规则【zé】录取内蒙古自【zì】治区的考生,具体【tǐ】规则按照内【nèi】蒙【méng】古教育【yù】招生考试中心相关规定执【zhí】行。

第十四条 艺术类【lèi】专业的【de】录取规则:我校不【bú】组织艺术【shù】类考生校考,认可考生【shēng】所在省(市、区)艺术类相【xiàng】关【guān】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录取【qǔ】规则按照所在省(市、区)艺术【shù】类招生录【lù】取的【de】有关政策【cè】执【zhí】行【háng】。如生源所在省(市、区【qū】)无明确规定,在文【wén】化成【chéng】绩和专业【yè】成绩双过线【xiàn】的【de】前提下,美术、设计学类专【zhuān】业按“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60%”,从【cóng】高分【fèn】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hé】成【chéng】绩【jì】相同时,专业统考成绩高【gāo】者优先,专业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jì】均相【xiàng】同且计【jì】划余额不足时,依【yī】次按语文、英语、数学成【chéng】绩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 体育类专业执行【háng】生源地省级招生【shēng】考试机构【gòu】投档规则。若无【wú】相关规【guī】定【dìng】,文【wén】化课成绩【jì】和专业课成绩【jì】双过线【xiàn】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高【gāo】低为录取顺序。若专业【yè】成绩相同,按【àn】高【gāo】考文化成绩高低为录【lù】取顺序。

第十【shí】六条 我校认可【kě】生源【yuán】所在省(区、市【shì】)招生主管部门制【zhì】定的【de】有【yǒu】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de】政策规定【dìng】,我校各专业志愿【yuàn】之间【jiān】不设置专业级差,所有专业均不作男女比例限【xiàn】定。

第十七条 录取时,我校【xiào】以考【kǎo】生投档成绩为准。对于各种符【fú】合优录政策的考生,在高【gāo】考文化总【zǒng】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xiān】录取。

第十八条【tiáo】 报考我校【xiào】英语【yǔ】专业的考【kǎo】生,外语的应【yīng】试语种应为英语或法语或日语;报考我校商务【wù】英【yīng】语专业的考生,外语的【de】应【yīng】试语种应为英语。我校会计学【xué】(ACA班)和财务管理(CIMA班)为【wéi】双语教学,英语为外语教学【xué】语种。其他专业不限制【zhì】考生应试【shì】外语语【yǔ】种,但学生【shēng】进校后均以【yǐ】英【yīng】语为教学【xué】外【wài】语。

第十九条 我校【xiào】对考生身体健【jiàn】康状况的要求,按照【zhào】教育部、卫生部、中【zhōng】国残【cán】疾人联【lián】合会印发的【de】《普通高【gāo】等学校招【zhāo】生体检工作指导意【yì】见》及有【yǒu】关【guān】补充规定执行【háng】。

第二十条 我校全部实行网上【shàng】录取,不委托任何【hé】中介机【jī】构或个人【rén】代【dài】理招生。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èr】十【shí】一条 我校的收【shōu】费项【xiàng】目【mù】和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guó】家有关法律【lǜ】法规确定,按照学校公示的标准【zhǔn】执行,按【àn】学年收取。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在三【sān】个月【yuè】内进行资【zī】格审查。对入学资格【gé】审【shěn】查不合格的新【xīn】生,我校【xiào】将【jiāng】视情况【kuàng】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xué】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科专业学制四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jiān】,修完教学计划规定【dìng】的课【kè】程,修满规定的学分【fèn】,德、智、体、美【měi】、劳等各方【fāng】面达【dá】到本科【kē】毕业要求者,由武汉【hàn】学院颁发本【běn】科毕业【yè】文凭,符合学士学【xué】位授【shòu】予条件的,由武汉学院颁发学士学【xué】位【wèi】证书

第二【èr】十四【sì】条【tiáo】 专科【kē】专业学制三年。学生在校学习【xí】期间,修完教学计划【huá】规定的课【kè】程,修满规定【dìng】的学分,德、智、体、美、劳等各【gè】方【fāng】面达到专科毕业要【yào】求者,由武汉学院颁发专科毕【bì】业【yè】文凭【píng】。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黄家湖大道333号

邮政编码:430212

招生咨询电话:(027)81299766、81299767

监督邮箱:8140@whxy.edu.cn

学校网址:https://zs.whxy.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武汉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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