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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州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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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州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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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wéi】护学校和考生的【de】合【hé】法【fǎ】权【quán】益,依据《中华人民共【gòng】和国教【jiāo】育法》《中华人民【mín】共【gòng】和【hé】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bù】、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shěng】招【zhāo】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大学【xué】招生【shēng】工【gōng】作实际情【qíng】况,制定【dìng】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chí】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gōng】开【kāi】透明,坚持德智体【tǐ】美劳全面考【kǎo】核、综合评价、择【zé】优录取【qǔ】。学校招生工作【zuò】接受学校纪【jì】检监察部门、考生【shēng】、家【jiā】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dū】。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078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xiào】本部:广州市【shì】番禺区大学【xué】城外环【huán】西路230号;邮政【zhèng】编码:510006

桂花【huā】岗【gǎng】校区:广【guǎng】州市越秀区解放北【běi】路【lù】桂花岗东1号;邮政编码:510405

黄埔校区:广州市黄【huáng】埔区【qū】中新【xīn】知识城【chéng】科教【jiāo】创新区;邮【yóu】政编码:51055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nián】限内达到所在专业【yè】毕【bì】(结)业要求者,颁发【fā】广【guǎng】州【zhōu】大【dà】学【xué】普通高【gāo】等学校【xiào】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xué】校设立由校领【lǐng】导和【hé】相关职【zhí】能部门负责【zé】人、学校【xiào】教师、学生及校友【yǒu】代【dài】表组【zǔ】成的招生【shēng】委员会,全【quán】面贯彻执行教育【yù】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xiào】考试招生政【zhèng】策【cè】,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chéng】、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dìng】招生规模和【hé】调整专【zhuān】业招生【shēng】计划,组【zǔ】织管理招生工【gōng】作【zuò】的具体实【shí】施,协调处【chù】理招生工作【zuò】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shí】二条 学校招【zhāo】生办公室为学校招【zhāo】生委【wěi】员会的执【zhí】行机构,其主要【yào】职责是【shì】根据学校的招【zhāo】生规定和实施细【xì】则,编【biān】制招生计划【huá】,组织招生宣传和【hé】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de】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yuán】必须严【yán】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guān】考【kǎo】试命题的规定,主【zhǔ】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hé】社会的监督。

第【d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hé】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zhāo】生工作【zuò】全【quán】过程【chéng】实【shí】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chéng】立【lì】信【xìn】访组,安排专人负责【zé】考【kǎo】生和社会的信访、申【shēn】诉、投诉处【chù】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在【zài】广东省,学校录取【qǔ】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cì】。在其他省(自治区【qū】、直【zhí】辖市)的【de】招生层次均【jun1】为本科,具体录取批【pī】次请参照生源省【shěng】(自【zì】治区、直辖市)招【zhāo】生办公室【shì】公布的招生【shēng】专业目录

本科招生院校代码:11078

第【dì】十五【wǔ】条【tiáo】 学校【xiào】分专业招生计划【huá】及有关【guān】要【yào】求均【jun1】以生源省(自【zì】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yè】目录为准。根据教【jiāo】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kē】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yòng】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kǎo】生专业服【fú】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huá】等【děng】问题。

第十六条【tiáo】 通过广东省公费【fèi】定向【xiàng】培养粤东【dōng】粤【yuè】西粤北【běi】地【dì】区中小学教师专项计【jì】划招【zhāo】生录取至学【xué】校的定向培【péi】养考生【shēng】,单独院校专业【yè】组【zǔ】招生。入【rù】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xué】及【jí】转专业,且须在入【rù】学前由考生或考生(未满18周岁)及其法定监护人签署【shǔ】《广【guǎng】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yuè】北地区中【zhōng】小学(含【hán】幼儿【ér】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协议书【shū】》,毕业后由培养计划来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面试、考察录用,派【pài】遣【qiǎn】到定向县(市、区)定向服【fú】务【wù】单位任教【jiāo】不少于6年。

第【d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guī】定,结【jié】合学校高水平运动队项【xiàng】目【mù】建设需要【yào】,学校2024年面向全国【guó】招收男子篮球、女子篮球、男子足【zú】球、女【nǚ】子【zǐ】足球项目的高【gāo】水【shuǐ】平运动员。相关招生【shēng】工【gōng】作详见《广州【zhōu】大学2024年高水平运动【dòng】队招生简章》。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xué】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bàn】监督”的录取体制,严【yán】格【gé】遵守教育部、生源省(自治区、直【zhí】辖市【shì】)招【zhāo】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shēng】录取政策和【hé】规定,本着【zhe】公【gōng】开、公平、公正的原【yuán】则,以【yǐ】考【kǎo】生高考成绩为基本【běn】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tǐ】美劳【láo】,择【z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zài】生【shēng】源省【shěng】(自【zì】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pǔ】通类【lèi】(文科【kē】类或历史类、理科类或物理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与设计【jì】类、舞蹈类【lèi】、播【bō】音主持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相关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录取原则按照生源【yuán】省(自治区、直辖【xiá】市【shì】)公布的方【fāng】案【àn】及有【yǒu】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在广【guǎng】东省报考本科【kē】层次【cì】院校及专业,计【jì】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píng】选择性【xìng】考【kǎo】试科目对应的【de】3门普【pǔ】通【tōng】高【gāo】中【zhōng】学业水平【píng】合格性考试科【kē】目须【xū】合格。具体要求以广【guǎng】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dàng】的生源省(自治区、直【zhí】辖市),学【xué】校可【kě】根据该省级招【zhāo】生【shēng】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èr】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hé】和【hé】身体健康状【zhuàng】况【kuàng】检查合格、统【tǒng】考成绩达到【dào】同批录取最低【dī】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排【pái】位、专【zhuān】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qǔ】原【yuán】则择优录【lù】取。

第【dì】二十三条 普通类(文科类或历史类、理科类或物理【lǐ】类【lèi】)专业分档时,根据生源省(自【zì】治【zhì】区、直【zhí】辖市)投档规则【zé】出【chū】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gēn】据考生【shēng】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wèi】高的考【kǎo】生的【de】第【dì】一专业【yè】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kàn】该生的【de】后续专【zhuān】业志愿。在无排位【wèi】或排位分的省(自【zì】治区、直【zhí】辖市)按投档成【chéng】绩排序,考生投档【dàng】成绩相同时,按照普【pǔ】通高考单科顺序【xù】及分【fèn】数从【cóng】高【gāo】到【dào】低排序:文科类或【huò】历史类为【wéi】语文、数学、外语;理科【kē】类或物理类【lèi】为数学、语文、外语。

第二十四条【tiáo】 广东省2024年教师【shī】专【zhuān】项计划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我校教师专项【xiàng】以定向地区划【huá】定专【zhuān】业【yè】组,报考本【běn】科【kē】层次“公【gōng】费定向【xiàng】培养粤东粤【yuè】西粤北地区【qū】中【zhōng】小学教师【shī】专项计划【huá】”的考生按“分【fèn】数优先”原则,根据【jù】考生投档【dàng】总分排位情【qíng】况从高到低排序录【lù】取【qǔ】。考生投档总分【fèn】排位相同时,排序顺序与普【pǔ】通类专业分档原则一致。

第二十五条 凡报考本校本科艺术类专业的【de】考生,文化成绩分数线【xiàn】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de】艺术【shù】类本【běn】科控制分【fèn】数线执行。术科成绩使用生【shēng】源【yuán】省(自治区、直辖【xiá】市)相【xiàng】应【yīng】类别术科统【tǒng】考成绩。

依据【jù】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的投档原则,对文化分、术科分均【jun1】上生【shēng】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控【kòng】制线的考生【shēng】,在生【shēng】源【yuán】省【shěng】(自治区、直【zhí】辖市【shì】)招生办公室投出的档案【àn】中按合成总分从高【gāo】到低排序,按照“分数优【yōu】先【xiān】、遵循志愿”原则进行专业录取。对【duì】生源【yuán】省(自治【zhì】区、直辖【xiá】市【shì】)有本专业类别统考而未取【qǔ】得统考合【hé】格证的考【kǎo】生不予【yǔ】录取。

对于平【píng】行志【zhì】愿投【tóu】档【dàng】的生源省(自【zì】治区、直【zhí】辖市【shì】),合成总分计算【suàn】方式及总分排序规则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xiá】市)招生办公室所【suǒ】公布的规则【zé】执行。

对【duì】于非平行志【zhì】愿投档的生源省【shěng】(自治区、直辖市),按广东省招【zhāo】生办公室所公布的相关类别【bié】合成总【zǒng】分【fèn】计算方【fāng】式及总【zǒng】分【fèn】排序规则【zé】执行。

音乐类、美术与设计类、舞蹈类统【tǒng】考【kǎo】考生【shēng】合成【chéng】总分=文化课【kè】成绩×50%+省【shěng】统考成绩×2.5×50%。

播【bō】音【yīn】与主持类统考【kǎo】考生【shēng】合【hé】成总分=文化课成绩×60%+省统考成【chéng】绩×2.5×40%。

第二十六条 对广东省体育【yù】类考生录取【qǔ】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zhì】愿【yuàn】”原【yuán】则,术【shù】科成绩使用广【guǎng】东省体育术科统考成绩,在广东省招生【shēng】办投出【chū】的档案中按合成【chéng】总分由高【gāo】到低依【yī】次录【lù】取。

体育类统考【kǎo】考生合成总【zǒng】分=文化课【kè】成绩×40%+体育类专业【yè】考【kǎo】试成绩×2.5×60%。

第二十七条 对高水【shuǐ】平【píng】运动队的录【lù】取,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guān】于做【zuò】好2024年普【pǔ】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gōng】作【zuò】的通【tōng】知》(教学厅【tīng】【2023】10号)以及生源省(自【zì】治区、直【zhí】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规【guī】定、本【běn】校有关【guān】规定执行。

第二【èr】十八条【tiáo】 对于新高考改革的省【shěng】份(自治区【qū】、直辖市【shì】)考生【shēng】,所填报【bào】的所有【yǒu】专业志愿【yuàn】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yè】调剂,按考生投【tóu】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yī】院【yuàn】校专业【yè】组内计【jì】划有空额且符合【hé】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因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jì】或身体条件不【bú】符【fú】合专业录取【qǔ】要求而不能被录取【qǔ】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非新高【gāo】考改革省【shěng】份(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所填【tián】报的所【suǒ】有【yǒu】专业志愿均未被录【lù】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jì】,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该省(自治区【qū】、直辖市)同一科【kē】类中计【jì】划有空额且符合【hé】相关专【zhuān】业要求的专【zhuān】业录取;因不【bú】服从专业志【zhì】愿【yuàn】调剂或身体【tǐ】条件不符合专业录取要求【qiú】而【ér】不【bú】能被【bèi】录取的考【kǎo】生,作【zuò】退档处理【lǐ】。

特殊教育(师范)专业仅招收有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九【jiǔ】条  学【xué】校【xiào】公共外语【yǔ】必修课为【wéi】英语,新生入学后修读的【de】外语仅限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kǎo】生慎【shèn】重报考。

第三十条 有【yǒu】关【guān】加分或照顾录【lù】取政策【cè】,按【à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guān】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sān】十【shí】一条 学校录【lù】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àn】照教育部【bù】、卫【wèi】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gāo】等【děng】学【xué】校招生体检工作【zuò】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y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xué】生【shēng】入学身【shēn】体检查取消乙肝项【xiàng】目检【jiǎn】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yǒu】关规【guī】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zì】理,符合【hé】所报专业要【yào】求,且高考成绩达到【dào】录取标准【zhǔn】,予【yǔ】以正常【cháng】录【lù】取。

学【xué】校招生【shēng】专业对考【kǎo】生身体素质的具体【tǐ】要求详见生源省(自治区、直【zhí】辖【xiá】市)招生【shēng】办公室【shì】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sān】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yǐ】教育部、卫【wèi】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hé】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tǐ】检工作【zuò】指导意见【jiàn】》、《教育部办公厅 卫【wèi】生部办公厅关于【yú】普通高等学校招【zhāo】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yǒu】关【guān】问题的通【tōng】知》为依据【jù】,对新【xīn】生身体健康【kāng】状况【kuàng】进行复查,对【duì】经复查不符【fú】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lù】取专业【yè】者【zhě】,按有【yǒu】关学籍管理【lǐ】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xiāo】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sān】十【shí】三条 经学【xué】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de】考生,须在规定【dìng】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yuè】内,将对学生【shēng】进行政治、文化【huà】、健康等【děng】方面的复查。对【duì】在【zài】报名和【hé】考试过程中有弄【nòng】虚【xū】作假或其【qí】他违纪违规【guī】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sān】十五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y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guǎn】理【lǐ】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关【guān】于调【diào】整公办普通高【gāo】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gǎi】价【jià】格[2016]367号)和《广【guǎng】东省【shěng】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jiāo】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tīng】关于印发【fā】《广东省普通【tōng】高等学校学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xiū】订)>的通知》(粤发【fā】改规[2021]10号)公【gōng】布的【de】标准执行。

文科类(高【gāo】水【shuǐ】平大【dà】学重点【diǎn】建设高校)专业学费6060元【yuán】生·学年;理工、体育、外语类(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高校)专业学费6850元【yuán】/生·学年【nián】;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fèi】40000元【yuán】/生·学【xué】年;艺【yì】术类专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住宿【xiǔ】费10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sān】十六【liù】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zhù】学金等助【zhù】学措【cuò】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jiāo】育厅【tīng】和学【xué】校相关规【guī】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有【yǒu】综合奖【jiǎng】学金、学业进步奖、论文发【fā】表【biǎo】奖、专利发明【míng】奖、优秀毕业生奖和【hé】其【qí】他单【dān】项奖【jiǎng】励金,同时设学年礼先进集体及个【gè】人、“十佳”学生【shēng】、优秀学生【shēng】、优秀学生干部、优良【liáng】学风班【bān】、标兵宿舍及优秀学【xué】生【shēng】楼层长【zhǎng】等多种奖项,以促【cù】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miàn】发【fā】展,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xiàng】上【shàng】。

第三【sān】十八【bā】条 学校成立了学生资【zī】助【zhù】管理中心,构【gòu】建【jiàn】了【le】“奖、贷、助、补、减”家庭经济困【kùn】难学生【shēng】资【zī】助【zhù】体【tǐ】系,确保经济困难学生能通过不同的渠道获得经济资助。设有国家资助【zhù】项目、学校资助项目【mù】和【hé】社会奖助学金项目。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九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9366232

传    真:020-39366069

电子邮箱:zhaosb@gzh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zh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jy.gzhu.edu.cn

第四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监督电话:020-39366042

电子邮箱:gzdxjjb@126.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yóu】广州【zhōu】大学【xué】授权广【guǎng】州大学【xué】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yuán】省(自【zì】治【zhì】区、直辖市【shì】)的规定不一致,则以【yǐ】国家和【hé】生源【yuán】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běn】章程适用于学校【xiào】普【pǔ】通高考本科夏季招生录【lù】取工作【zuò】。

第四【sì】十三条 本章程经【jīng】学校【xiào】党【dǎng】委常委会议讨论审查通过,自公布【bù】之【zhī】日起施行【há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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