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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0 16:54:05    发布【bù】:大学生【shēng】必【bì】备网      纠错

2024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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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shùn】利进行,切【qiē】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fǎ】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yù】法【f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fǎ】》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guǎng】东【dōng】省招【zhāo】生委员会有关【guān】规定,结【jié】合广东外语外【wài】贸大【dà】学【xué】南【nán】国商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zhēng】、公正选拔【bá】、公开透【tòu】明【míng】,坚持德智【zhì】体美劳全面【miàn】考核、综合评【píng】价、择优【yōu】录取。学校【xiào】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chá】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jiān】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dì】三条  学【xué】校名称:广东【dōng】外语外贸【mào】大学南国商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620

第五条【tiáo】  学【xué】校地【dì】址:广东【dōng】省广州市白云区良田中路【lù】181号;邮政【zhèng】编码:51054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bì】(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shēng】管【guǎn】理【lǐ】规定录【lù】取并【bìng】取得本【běn】校正式学籍【jí】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huá】规定【dìng】的理论和实践【jiàn】教学环节,成绩【jì】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jié】)业要求者【zhě】,颁发普【pǔ】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学校名称:广东外语【yǔ】外【wài】贸大学南【nán】国商学院【yuàn】,证书【shū】种类:普通高等学校【xiào】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shì】学位授予【yǔ】条件的【de】本科毕业生,授【shòu】予学士学【xué】位并颁【bān】发学位【wèi】证书【shū】。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shū】或写实【shí】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yī】条  学校【xiào】设立由校领【lǐng】导和相关【guān】职能【néng】部门负责人【rén】、学校【xiào】教师、学生及【jí】校友代表组成的招【zhāo】生【shēng】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pǔ】通高校【xiào】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zhāo】生章程【chéng】、招生规定【dìng】和实施细则、确【què】定招【zhāo】生规模和调【diào】整专业【yè】招生计划,组织管【guǎn】理招生【shēng】工【gōng】作的具体实施【shī】,协调处理招【zhāo】生工作中的重【chóng】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为学校招【zhāo】生委员会的执【zhí】行机【jī】构,其主要职责是根【gēn】据学校的招生规定【dìng】和实施【shī】细则,编制招【zhāo】生计划【huá】,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qǔ】工作【zuò】,处【chù】理招生的日常事【shì】务【wù】。招生工作【zuò】人员必须严格遵守【shǒu】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tí】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bù】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shí】三条  学【xué】校设立【lì】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jiān】察部门组【zǔ】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zǔ】,对招生工【gōng】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xìn】访组,安排【pái】专人【rén】负【fù】责【zé】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sù】、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

第【d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shēng】计划【huá】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yuán】省(区、市)公【gōng】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guān】规定【dìng】,学校本科招生预【yù】留不超过【guò】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de】1%用于【yú】生源【yuán】质量【liàng】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yào】增加【jiā】计划等问【wèn】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yù】部【bù】规【guī】定【dìng】的“学校【xiào】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shǒu】教育部、省(区【qū】、市【shì】)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zhe】公开、公平、公正【zhèng】的【de】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wéi】基【jī】本依据【jù】,综【zōng】合【hé】衡量德智体美【měi】劳,择优录取。

第【dì】十七条  在【zài】省(区、市【shì】)招生委员【yuán】会按【àn】照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分别划定【dìng】的录【lù】取【qǔ】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bā】条  在广东【dōng】省报【bào】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jì】的3门【mén】普【pǔ】通高中学业水平【píng】选择性考试科目【mù】对应的3门普【pǔ】通高中学【xué】业水平【píng】合【hé】格性考试科【kē】目须合格。具体要【yào】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qǔ】工【gōng】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èr】十【shí】条  在思想政治【zhì】品德考【kǎo】核和身【shēn】体健【jiàn】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dào】同批【pī】录取【qǔ】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qiú】的情况【kuàng】下,依据【jù】考生成【chéng】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yuán】则择优录取。

第二【èr】十一条  普通类(历【lì】史类/文科类【lèi】、物理类/理【lǐ】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guī】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yōu】先【xiān】”的录取【qǔ】原则【zé】,根据【jù】考【kǎo】生【shēng】投档总分排【pái】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pái】排位高【gāo】的考生的【de】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zhì】愿。考生【shēng】投档总分【fèn】排位相同【tóng】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zhuān】业基础知识(模【mó】块)的【de】考生【shēng】。

第二【èr】十二条  本校专业为中外联合培养【yǎng】项【xiàng】目的专业【yè】,只录取【qǔ】有专业志愿考生。具体培养模式【shì】和收费标准【zhǔn】详见学校招【zhāo】生网站。招【zhāo】生录取时,如出【chū】现生【shēng】源【yuán】不均衡,进行组内专业【yè】间计划调整【zhěng】,录取有关考生【shēng】。

第【dì】二十【shí】三条  考【kǎo】生所填报的所【suǒ】有专业志【zhì】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àn】考【kǎo】生投【tóu】档总分从高到低【dī】调剂到同一院校专【zhuān】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qiě】符合【hé】相关专业要【yào】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bú】服【fú】从调剂的,作退档【dàng】处理。

第二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考【kǎo】生须参【cān】加所在【zài】省份的术科省级统考并合格。对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在其术科【kē】统考成绩和高【gāo】考文化课【kè】成绩均达到【dào】所【suǒ】在省份划定的相【xiàng】应批【pī】次【cì】最低录取控【kòng】制【zhì】分数【shù】线的基础上,按合成总分从高【gāo】到低排序,按【àn】照“分数优先【xiān】、遵循志愿”原则进【jìn】行专业录取。合成总分计算方式【shì】及总【zǒng】分【fèn】排序规则按生【shēng】源省(自【zì】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gōng】室所公布的规则【zé】执【zhí】行。

第【dì】二十五条  学校公【gōng】共外【wài】语教学为【wéi】英语或日语【yǔ】,非英语或日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bào】考【kǎo】。

第二十【shí】六条  有【yǒu】关加【jiā】分【fèn】或照顾录取【qǔ】政策,按【àn】各省(区、市)有关规定【dìng】执行。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dàng】。符合国【guó】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gōng】布【bù】的优录条件考生,本校在同等【děng】条【tiáo】件下优【yōu】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àn】各省(区、市)有关规【guī】定执【zhí】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xiào】录取考生【shēng】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rén】联合会颁【bān】布的《普通高等学【xué】校【xiào】招【zhāo】生体检工作指【zhǐ】导意【yì】见》和《教育部办公厅【tīng】 卫【wèi】生部办【bàn】公厅【tīng】关于普通【tōng】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shēn】体检【jiǎn】查取【qǔ】消乙【yǐ】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tīng】〔2010〕2号)的有关规定【dìng】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ruò】其【qí】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suǒ】报【bào】专业要求【qiú】,且高【gāo】考成绩【jì】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lù】取。

学校招【zhāo】生专业对【duì】考生身体素【sù】质【zhì】的具体要求详【xiáng】见各省【shěng】(区、市)招生办公室公【gōng】布【bù】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hòu】,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bù】、中【zhōng】国残【cán】疾【jí】人联合会【huì】制定的《普【pǔ】通高【gāo】等学【xué】校招生体检【jiǎn】工作【zuò】指【zhǐ】导意【yì】见》、《教育部【bù】办公厅 卫生部办【bàn】公厅关于普【pǔ】通【tōng】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xué】身体检查取消乙肝【gān】项【xiàng】目检测【cè】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jù】,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jìn】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fú】合体检【jiǎn】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guān】学籍管理规【guī】定办理,予以转【zhuǎn】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èr】十【shí】九【jiǔ】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zhāo】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jiāo】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nèi】,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miàn】的【de】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zhōng】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guī】行为者,将【jiāng】按规【guī】定取消【xiāo】学【xué】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dì】三十一条【tiáo】  学校收费标【biāo】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gé】委 广东省【shěng】教育厅 广东省人【rén】力资源和社【shè】会保障【zhàng】厅【tīng】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收费【fèi】备案以及住【zhù】宿费核准有关问题【tí】的通知》(粤发改价【jià】格【gé】〔2016〕657号)的有关要求【qiú】执【zhí】行。参见各省招生专【zhuān】业目录。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shí】二【èr】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zhù】学金等助【zhù】学措施按照教【jiāo】育部【bù】、广东省教【jiāo】育厅和学校相【xiàng】关规定【dìng】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22245021、22245822

电子邮箱:104008@gwng.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gwng.edu.cn/

招生网【wǎng】址:https://www.gwng.edu.cn/zsb/

第三十四【sì】条【tiáo】  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监【jiān】察,监【jiān】督学【xué】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林老师

监督电话:020-22245000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wǔ】条  本章程经学【xué】校【xiào】党政联席会议讨论【lùn】审查通过,适用于学【xué】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kǎo】本科【kē】招生工作,自公布【bù】之日【rì】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běn】章程由广东外【wài】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授权广东外语外【wài】贸大学南【nán】国商学院招【zhāo】生【shēng】就业指导处【chù】解释。本章【zhāng】程若【ruò】与国【guó】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zhì】,则以国家和【hé】各省(区、市)的规定为【wéi】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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