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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珠海科技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0:17:13    发布:大学生【shēng】必【bì】备网      纠错

2024年珠海科技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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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科技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hù】学校和考【kǎo】生的合法权益【yì】,依据《中华人【rén】民【mín】共【gòng】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mín】共和【hé】国高【gāo】等【děng】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guǎng】东省【shěng】招生委员会有关【guān】规定,结合【hé】珠海科技学院招生【shēng】工【gōng】作实际情【qíng】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píng】竞【jìng】争、公正选拔、公开透【tòu】明,坚持【chí】德智体【tǐ】美劳【láo】全面考核【hé】、综【zōng】合评价、择【zé】优录取。学【xué】校招【zhāo】生工作接受学【xué】校纪检监察【chá】部门、考生、家【jiā】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珠海科技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684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安基东路8号;

邮政编码:519041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yè】颁证:对取得我校【xiào】学籍,在规定年限【xiàn】内达到【dào】所在【zài】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珠【zhū】海科技学院普通高等学校【xiào】毕(结【jié】)业【yè】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xué】校设【shè】立【lì】由【yóu】校领【lǐng】导和相关职能【néng】部门负责人、学【xué】校【xiào】教师、学生及校友代【dài】表组【zǔ】成的招生委员【yuán】会,全面贯彻执行【háng】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zhèng】策【cè】,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zhāng】程【chéng】、招生规定【dìng】和实施细则【zé】、确定招生规模【mó】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huá】,组【zǔ】织管理招【zhāo】生工作的具体【tǐ】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zuò】中的重大事【shì】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处为学校【xiào】招【zhāo】生【shēng】委员【yuán】会的执行机构,其主【zhǔ】要【yào】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shēng】规定【dìng】和实施细则【zé】,编制招生计划,组【zǔ】织招生【shēng】宣传和录取【qǔ】工【gōng】作【zuò】,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zuò】人员【yuán】必须严格【gé】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guān】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jiǎn】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xiào】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mén】组成【chéng】的【de】考试招【zhāo】生监察小组,对招生【shēng】工作全过程实【shí】施监督。在【zài】录取期间成立【lì】信访组,安排【pái】专人负责考生【shēng】和社会的信访【fǎng】、申诉【sù】、投【tóu】诉【sù】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tiáo】 学校分专业招生【shēng】计【jì】划及【jí】有关要求均以生【shēng】源【yuán】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jù】教育【yù】部相关【guān】规定【dìng】,学校【xiào】本科招生预留【liú】不超过本科招生计【jì】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jiě】决【jué】考【kǎo】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jiā】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xué】校遵循教育部【bù】规定的【de】“学校负责、招办监督【dū】”的录取体制,严【yán】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zhāo】生办公室【shì】的有【yǒu】关招【zhāo】生【shēng】录取政策和【hé】规定,本着【zhe】公开【kāi】、公平、公正【zhèng】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jì】为基本依【yī】据,综合衡量【liàng】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tiáo】 在【zài】生源省(区、市)招生委员会【huì】按照【zhào】普通类【lèi】(历史类、物理【lǐ】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与设【shè】计类、舞蹈【dǎo】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批次分类录取。

第【dì】十【shí】八【bā】条【tiáo】 在广东省报【bào】考我校的考生,计入高考总成绩的【de】3门普【pǔ】通【tōng】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duì】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xìng】考试科目须合格【gé】。具【jù】体要【yào】求以广东省当年【nián】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zhǔn】。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dì】二【èr】十条 在思想政【zhèng】治品德【dé】考核【hé】和身体健康状况检【jiǎn】查合格、统考成【chéng】绩【jì】达【dá】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de】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zhì】愿,以及【jí】学校录取原则【zé】择优录取【qǔ】。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gè】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dàng】后,实行【háng】“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tóu】档总【zǒng】分排位【wèi】情况从高到低排序【xù】录【lù】取。先安【ān】排排位【wèi】高的考生的第一专【zhuān】业志【zhì】愿,若该专业【yè】额满,再逐一【yī】查看该考生的后续专【zhuān】业志【zhì】愿。考生投档总分排【pái】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yǐ】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在无排位或【huò】排位分的省(区、市)的【de】同分点处理办【bàn】法为按照普通【tōng】高考单【dān】科顺序及分【fèn】数从高【gāo】到低排序:文科(历史)类为语文、数【shù】学、外语;理科(物理)类【lèi】为数【shù】学【xué】、语【yǔ】文、外语【yǔ】。

第二十二条【tiáo】 艺【yì】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gè】省(区【qū】、市【shì】)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kǎo】生【shēng】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fèn】数【shù】优先”的【de】原【yuán】则,优先录取综合【hé】分排位在前【qián】的考生,再录【lù】取综合分排位在后【hòu】的考【kǎo】生。考生【shēng】综【zōng】合分相同时,按【àn】照考生【shēng】排位【wèi】择优录取【qǔ】。当考生排位【wèi】相同【tóng】时【shí】,优先录取修习相【xiàng】关专【zhuān】业基础知【zhī】识(模块)的考生。在无综合分排【pái】序的省份,按【àn】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高考文【wén】化【huà】课成绩【jì】和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xiàn】的【de】基础上,按照考生合成总【zǒng】分(合成总分=文化课成【chéng】绩×50%+术科统考【kǎo】成绩×2.5×50%)排序从高到低【dī】择【zé】优录取。合成总分相同时,依照术【shù】科【kē】统考成绩从高到【dào】低排序,术科统考成【chéng】绩仍相【xiàng】同时,按照普通高考语文、外【wài】语、文科数学【xué】/理科数学科目成绩【jì】依次排序。

第二十【shí】三条 本校数据科【kē】学与大数据【jù】技【jì】术【shù】专业只录【lù】取【qǔ】有专业志愿考生,具体培养模式详见学校网站。

第二十四条 在【zài】实行专【zhuān】业组【zǔ】录取【qǔ】的省【shěng】份,考生所填报【bào】的【de】所有专业【yè】志愿均未被【bèi】录取时,若服【fú】从专业调剂,按【àn】考生投档总【zǒng】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yè】组内计划【huá】有空【kōng】额且符合相【xiàng】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shēng】不服从【cóng】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在未实行专业组录取的省份,考生所填【tián】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bèi】录取【qǔ】时,若【ruò】服从【cóng】专业调【diào】剂,按【àn】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kōng】额且符【fú】合相关专业要求【qiú】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diào】剂或服从调剂但不符【fú】合【hé】有空【kōng】额【é】计【jì】划专业录取要求的,作退【tuì】档【dàng】处理。

第二十【shí】五条 学校公【gōng】共外语教学【xué】为英语、日语,其他语种考生需慎重【chóng】报考。

第二【èr】十六条 有【yǒu】关加分【fèn】或照顾【gù】录取政策,按【àn】各省(区、市)有关规【guī】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zé】单列,实【shí】行“招生【shēng】计划1:1范围内按【àn】专【zhuān】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yuán】则【zé】。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dì】二十八条 学【xué】校【xiào】录取考生的体检标【biāo】准按照《教【jiāo】育部 卫【wèi】生部 中国【guó】残疾人【rén】联合会关【guān】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gōng】作指导意见〉的通【tōng】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tīng】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gāo】等【děng】学校招【zhāo】生学生入学身体检【jiǎn】查取消乙肝项目有关问题【tí】的通【tōng】知【zhī】》(教学〔2010〕2号)的【de】有关规定执行。对【duì】于残障考生,若【ruò】其【qí】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qiě】高考成【chéng】绩达到录取【qǔ】标准【zhǔn】,予以【yǐ】正【zhèng】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 卫【wèi】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tōng】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gōng】作指导意见〉的通知【zhī】》(教学〔2003〕3号)和《教【jiāo】育部【bù】办【bàn】公厅 卫生部【bù】办【bàn】公厅【tīng】关【guān】于普【pǔ】通高等【děng】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jiǎn】查取消【xiāo】乙肝项目有关问题的【de】通知》(教学【xué】〔2010〕2号)为依据,对【duì】新生身体【tǐ】健康状【zhuàng】况进行复【fù】查,对经【jīng】复查不符【fú】合【hé】体【tǐ】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yǐ】录取专业【yè】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dìng】办理【lǐ】,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sān】十条  经【jīng】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qǔ】的【de】考生【shēng】,须在规定时间内办【bàn】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shí】一【yī】条  新生入学三【sān】个月内,学校将对学生进【jìn】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fāng】面的【de】复查。对【duì】在报名【míng】和【hé】考试过【guò】程【chéng】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wéi】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xué】籍【jí】。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gǎi】革【gé】委 广【guǎng】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shěng】人【rén】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guān】于【yú】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收费备【bèi】案【àn】以【yǐ】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tí】的【de】通【tōng】知》(粤发改价【jià】格〔2016〕657号)的有关要【yào】求执行。

收费标准:

普通类专【zhuān】业学费 31000元/生【shēng】·学年(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jì】术【shù】专业38000元【yuán】/生·学年);

体育类专业学费 31000元/生·学年;

艺术类专业学费 34000元/生·学年;

住宿费3000元/生·学年(空调四人间,不含水电费)。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dì】三十三条【tiáo】 国家助学贷【dài】款、奖学【xué】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jiāo】育部、广东省教育厅【tīng】和学【xué】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6-7626296 0756-7626272

传    真:0756-7626272

电子邮箱:zsb@zcst.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zcst.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b.zcst.edu.cn

第三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负【fù】责监【jiān】察、监督【dū】学校【xiào】招生工作【zuò】,并接受相关申诉【sù】。

联 系 人:林老师

监督电话:0756-7626247

传    真:0756-7626247

电子邮箱:jw@zcst.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zhāng】程经学校【xiào】校长办公会【huì】议讨【tǎo】论【lùn】审【shěn】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4年夏季【jì】普通高考本科招生【shēng】工作【zuò】,自公布【bù】之日起施行。

第三【sān】十七条 本章程由珠海科技学【xué】院授【shòu】权珠【zhū】海科技学院【yuàn】招生与就【jiù】业处解释。本章【zhāng】程若与国家【jiā】和各【gè】省(区、市)的规定不一【yī】致,则以【yǐ】国家和各【gè】省(区、市)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