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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州工商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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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州工商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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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háng】,切实【shí】维护学【xué】校和考生【shēng】的【de】合【hé】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hé】国高等教育法【fǎ】》以【yǐ】及教育【yù】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huì】有关规【guī】定,结合广【guǎng】州工【gōng】商学院【yuàn】招生工作【zuò】实际情况,制定本章【zhāng】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chí】公平竞争、公正选【xuǎn】拔、公开透明【míng】,坚持德【dé】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hé】评价、择优【yōu】录取。学校招生工【gōng】作接受学【xué】校纪检监察部门【mén】、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工商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714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běn】部(广州校区【qū】):广州市花都区【qū】狮岭南环路【lù】28号;邮政编【biān】码:510850

佛山校区:佛山【shān】市三水区乐【lè】平镇三花路166号;邮政【zhèng】编码【mǎ】:528138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shí】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dé】我校学【xué】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suǒ】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州【zhōu】工【gōng】商学院普通高【gāo】等【děng】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就读广【guǎng】州工商学院东北州立联合科技学【xué】院的学生,符合双方学位授予要求的【de】将【jiāng】同【tóng】时授予广州工商学【xué】院【yuàn】和东【dōng】北州立【lì】大学两校学士学位【wèi】。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d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yóu】校领导和相关职能【néng】部【bù】门负【fù】责人、学校【xiào】教【jiāo】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huì】,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zhāo】生委【wěi】员会有关普【pǔ】通高【gāo】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shēng】章【zhāng】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shēng】规模【mó】和调整专【zhuān】业招生【shēng】计划,组【zǔ】织【zhī】管理【lǐ】招生工作【zuò】的具【jù】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shēng】办公【gōng】室为学校招生【shēng】委员【yuán】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zhí】责是根据学【xué】校的招生规定【dìng】和【hé】实【shí】施细则,编制招生计【jì】划【huá】,组【zǔ】织【zhī】招生【shēng】宣【xuān】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zhāo】生的日常事【shì】务。招生工作人【rén】员必须严格遵【zūn】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shì】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shòu】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dì】十三条  学校【xiào】设立由学校领导【dǎo】和纪【jì】检【jiǎn】监察部门组成的考【kǎo】试招生监察小【xiǎo】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shí】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chéng】立信访组【zǔ】,安【ān】排专人【rén】负责考生和社【shè】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tiáo】  在广【guǎng】东省,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pī】次、专科批次。其他省份的录取【qǔ】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yuán】省【shěng】(区【qū】、市)招【zhāo】生办公【gōng】室公布【bù】的【de】招生目录。

第十五条 学【xué】校分专业招【zhāo】生计【jì】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yuán】省(区、市)公【gōng】布的专业目录为准【zhǔn】。根据【jù】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shēng】预留【liú】不超过本科【kē】招生计【jì】划总数的【de】1%用于生【shēng】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yè】服从【cóng】调剂而需要增【zēng】加计划等问【wèn】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dì】十六条【tiáo】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de】“学校负责、招【zhāo】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gé】遵守教育部、省(区【qū】、市)招生【shēng】办公室【shì】的有【yǒu】关招【zhāo】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gōng】开、公【gōng】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kǎo】成绩为基本依【yī】据【jù】,综合衡量【liàng】德【dé】智【zhì】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shěng】(区、市)招【zhāo】生【shēng】委员会按照普【pǔ】通类【lèi】(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hán】音乐类、美术与设【shè】计类【lèi】、舞蹈类)分【fèn】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tiáo】 在【zài】广东【dōng】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xiào】及专业,计入高【gāo】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tōng】高中学业水平选【xuǎn】择性考【kǎo】试【shì】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yè】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xū】合格。具【jù】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zhāo】生【shēng】录取工【gōng】作文件为【wéi】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xiǎng】政【zhèng】治【zhì】品德考核和身【shēn】体【tǐ】健【jiàn】康状况检【jiǎn】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xiàn】,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de】情况【kuàng】下,依据考【kǎo】生成绩、专【zhuān】业志愿,以及学校录【lù】取原则择优录【lù】取。

第二【èr】十【shí】一条 普通类(历【lì】史类、物理类【lèi】)专业【yè】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zé】出档【dàng】后,实行“分数优先”的【de】录取原【yuán】则,根据考【kǎo】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dào】低排【pái】序【xù】录取。先【xiān】安排排【pái】位【wèi】高的考生的第一【yī】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zhú】一查看该生的【de】后续专业志愿。考【kǎo】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xí】相关专【zhuān】业【yè】基【jī】础知【zhī】识(模块)的考生【shēng】。在无排位或【huò】排位分的省(区、市)按照该省份【fèn】有关【guān】规定执行。在内蒙古自治区【qū】,普通类专业实行“招生计划【huá】1:1范围【wéi】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zé】。

第二十二【èr】条 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shì】)投【tóu】档规则【zé】出【chū】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yào】求的基【jī】础【chǔ】上,实行“分数【shù】优先”的原则,优先录【lù】取【qǔ】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lù】取【qǔ】投【tóu】档总分排位在后【hòu】的【de】考生。考生投【tóu】档总【zǒng】分相同【tóng】时,按照考生排位【wèi】择优录取。当【dāng】考生【shēng】排【pái】位相同时,优先【xiān】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在无排位或排位【wèi】分【fèn】的【de】省(区、市)按照该省份有【yǒu】关规定【dìng】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校【xiào】中外合作办学、学分互【hù】认、联合培养、国【guó】际班【bān】专【zhuān】业,单设【shè】院校专业组,具体【tǐ】培【péi】养模式和收【shōu】费【fèi】标准详见学校招生网站。招生录取【qǔ】时【shí】,如出现生源不均衡,进行【háng】组【zǔ】内专【zhuān】业间计划调【diào】整,录取有关考【kǎo】生。

广州【zhōu】工商学【xué】院东北州立联合科【kē】技【jì】学院中外合作办学【xué】的专业【yè】具体培养模式和收费标【biāo】准详见学校招生网站【zhàn】,按照广东省招生【shēng】办相关规【guī】定,中【zhōng】外合作办学单独【dú】院【yuàn】校专业【yè】组招生【shēng】,单独编班【bān】,非英【yīng】语语种考生【shēng】慎重报考。招生录取时,如出现生源不均衡,进行组内专业【yè】间计划调整,录取有关考生【shēng】。中外【wài】合作办学专【zhuān】业【yè】入学后只允许【xǔ】在中外【wài】合作办学专业中互转,不得转【zhuǎn】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可申请转【zhuǎn】入中外合作办【bàn】学专业。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suǒ】有【yǒu】专业志愿【yuàn】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cóng】专业调【diào】剂,按考【kǎo】生投【tóu】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jì】到同一院校【xiào】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xiàng】关【guān】专业【yè】要求的专业【yè】录取;考【kǎo】生不服【fú】从调剂的【de】,作退档【dàng】处理。

第二十五【wǔ】条 学校公共【gòng】外语教学为英语【yǔ】和日语,非英语和【hé】日语语种考生需【xū】慎重报【bào】考。

第二十六条【tiáo】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zhèng】策,按各省(区【qū】、市)有关【guān】规定执【zhí】行。

第二十七条 本校在浙江省、海南省、山东省等高考改【gǎi】革省【shěng】份的【de】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kē】要求【qiú】执行,录取原【yuán】则按【àn】照相应省公布的方案及【jí】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tiáo】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jiǎn】标准按照教育部【bù】、卫生部、中国【guó】残【cán】疾人联合【hé】会颁布【bù】的《普【pǔ】通高【gāo】等学校招【zhāo】生【shēng】体检工作【zuò】指导意见》和【hé】《教育部办公【gōng】厅 卫【wèi】生部办公厅【tīng】关于普通高等学校【xiào】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jiǎn】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tí】的通知》(教学厅【tīng】〔2010〕2号【hào】)的有【yǒu】关【guān】规定执行【háng】。对【duì】于残【cán】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gòu】自理,符合所报【bào】专业要求【qiú】,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cháng】录取。

学【xué】校招生专业【yè】对考生【shēng】身体素质的【de】具体【tǐ】要求详见【jiàn】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gōng】布【bù】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huì】制定的《普通【tōng】高等学校招生【shēng】体检工作指导【dǎo】意见》、《教育部【bù】办公厅 卫生部【bù】办【bàn】公厅【tīng】关于【yú】普通高【gāo】等学【xué】校招【zhāo】生【shēng】学生入学身体检查【chá】取消乙肝项目检【jiǎn】测有关【guān】问题【tí】的通【tōng】知》为依据,对【duì】新生身体健康状况【kuàng】进行复查【chá】,对经复查【chá】不【bú】符合体检要求或【huò】不宜就读已录取【qǔ】专业者,按有关【guān】学籍管理规定办【bàn】理,予【yǔ】以转【zhuǎn】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shí】条  经学校夏季【jì】高考【kǎo】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dìng】时间内【nèi】办【bàn】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sān】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nèi】,将对学生【shēng】进【jìn】行政治、文【wén】化、健【jiàn】康等【děng】方【fāng】面的【de】复查。对在报名【míng】和考试过程【chéng】中有【yǒu】弄虚作假或其他违【wéi】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sān】十二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广【guǎng】东【dōng】省发展【zhǎn】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zī】源【yuán】和社会保【bǎo】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mín】办中职学校收费【fèi】备【bèi】案以及住宿【xiǔ】费【fèi】核【hé】准有【yǒu】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gǎi】价格〔2016〕65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学校各招生【shēng】专业的【de】收费标准详见各【gè】省招生【shēng】专业目录和学【xué】校招生【shēng】网相关通【tōng】知。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dì】三十三条 国家助【zhù】学贷款【kuǎn】、奖学金、助学金【jīn】等【děng】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bù】、广【guǎng】东省教【jiāo】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6914402、86929603

传    真:020-86929603

电子邮箱:gzgszb@gzgs.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gzgs.edu.cn

招生【shēng】网址:https://www.gzgs.edu.cn/zsb

第三【sān】十五条 学校纪【jì】委办公室、监察处【chù】负责监察、监督学校【xiào】招【zhāo】生工作,并【bìng】接受【shòu】相【xiàng】关申诉。

联 系 人:刘老师

监督电话:020-86929675

传    真:020-86929603

电子邮箱:gzgsjw@gzgs.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běn】章程经学【xué】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shì】用于学校【xiào】2024年夏季普【pǔ】通【tōng】高考本【běn】、专科招生工【gōng】作,自【zì】公布之【zhī】日起施行【háng】。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州工商【shāng】学院授权广州【zhōu】工商学院招生【shēng】办公室解释。本章程【chéng】若与国家和【hé】各省(区、市)的规定不【bú】一致【zhì】,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de】规【guī】定为准【zhǔ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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