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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东莞城市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0:58:53    发布【bù】:大学【xué】生必备网【wǎng】      纠错

2024年东莞城市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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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城市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quán】益,依据【jù】《中华人民共【gòng】和【hé】国教育【y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fǎ】》以及教【jiāo】育部、广东省教【jiāo】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yǒu】关规定,结合【hé】东莞城市学【xué】院【yuàn】招生【shēng】工作实际【jì】情况,制定本【běn】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jìng】争、公正选【xuǎn】拔、公开透明【míng】,坚持德智【zhì】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zhāo】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jiǎn】监察【chá】部门、考生、家长以【yǐ】及社会各【gè】界的监【jiān】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东莞城市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844

第五条 学校【xiào】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文昌路【lù】1号【hào】;邮政编【biān】码【mǎ】:523419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tiáo】 毕(结)业【yè】颁证:对【duì】取得我【wǒ】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suǒ】在【zài】专业【yè】毕(结)业要求者,颁发东莞城市学院普【pǔ】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tiáo】 学校【xiào】设立【lì】由校领导和相关职【zhí】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jí】校【xiào】友代【dài】表组【zǔ】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guàn】彻执行教育部【bù】和【hé】广东省招生委【wěi】员会有关普通高校【xiào】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chéng】、招生规定和实施细【xì】则、确【què】定招生【shēng】规模【mó】和调【diào】整专业招【zhāo】生计【jì】划【huá】,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tǐ】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bàn】公室【shì】为【wéi】学校招生委【wěi】员会的执行【háng】机构,其主要职【zhí】责是根据学校的【de】招生【shēng】规定和实【shí】施【shī】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shēng】宣传和【hé】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shì】务。招生【shēng】工作人【rén】员必须严【yán】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dìng】,主动接受纪检监【jiān】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dū】。

第【dì】十【shí】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xué】校领导和【hé】纪【jì】检监【jiān】察部【bù】门组成的 考【kǎo】试招【zhāo】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shí】施监督【dū】。在录【lù】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shēng】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chù】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

第【dì】十【shí】五条 学校分【fèn】专【zhuān】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 (区、市)公【gōng】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jù】教育部相【xiàng】关规【guī】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běn】科【kē】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yú】生源质【zhì】量【liàng】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xū】要增【zēng】加计划等问【wèn】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xué】校遵循【xún】教【jiāo】育部规定的【de】“学校【xiào】负【fù】责、招办监督” 的录取体制,严格遵【zūn】守教育部、省【shěng】(区【qū】、市)招生办公【gōng】室的有【yǒu】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gōng】开、公平【píng】、公正的原【yuán】则,以【yǐ】考【kǎo】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yī】据,综合衡量德智体【tǐ】美【měi】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区【qū】、市【shì】)招【zhāo】生【shēng】委员会按照【zhào】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shù】与【yǔ】设计【jì】类、舞蹈类、表【biǎo】(导)演类、书法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shí】八条 在【zài】广东省报【bào】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zhuān】业,计【jì】入【rù】高考总成【chéng】绩【jì】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yè】水平选择性【xìng】考试科目对应的【de】3门普【pǔ】通高中学业【yè】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yào】求【qiú】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wéi】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tiáo】 在【zài】思想政治品【pǐn】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jiǎn】查合格、统【tǒng】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xué】校提【tí】档要求【qiú】的情况【kuàng】下,依据【jù】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xué】校录取原则择优【yōu】录取。

第【dì】二十一【yī】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wù】理类)专【zhuān】业分档时,根据各【gè】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hòu】,实【shí】行“专业志愿优【yōu】先”原则,根【gēn】据考生填报专业【yè】志愿顺序【xù】,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qíng】况从高到【dào】低【dī】排序【xù】录取。考生【shēng】投档总【zǒng】分排【pái】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guān】专业基础知【zhī】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1.艺术类统【tǒng】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shěng】(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zài】考【kǎo】生符【fú】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shàng】,实行“专业志愿优先【xiān】”原则【zé】,根据【jù】考生所填报【bào】专【zhuān】业【yè】志愿【yuàn】顺序,按考生【shēng】投档【dàng】总分排位情况从高【gāo】到低录取)。考生投档【dàng】总【zǒng】分相同时【shí】,按照考生排位【wèi】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tóng】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guān】专业基础知识(模块【kuài】)的考【kǎo】生【shēng】。2.若无排【pái】位分的省份,出【chū】现投【tóu】档分【fèn】相【xiàng】同【tóng】时【shí】。学校根据各【gè】省投【tóu】档规则【zé】出【chū】档后,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排位高【gāo】的考生。3.在广东省艺术类统考专【zhuān】业录取原则【zé】如下:音乐类、舞蹈类【lèi】、表【biǎo】(导)演类、美术与【yǔ】设计类、书【shū】法【fǎ】类统考院校(专业)投档总【zǒng】分 750 分,以普通高考文化课总分和省【shěng】统【tǒng】考分【fèn】数合成的总分排序情况投档,总分合成计算公式【shì】为:考生总分=文【wén】化课成绩×50%+省【shěng】统考成绩【jì】×2.5×50%。考生总分排序规则为:按合【hé】成【chéng】总分(含政策性【xìng】加分)从高【gāo】到低排序,合成总分(含政策【cè】性加分)相同时,比较“3+1+2”考试【shì】科【kē】目总分(不含政【zhèng】策【cè】性加分)高低,高者【zhě】优先;“3+1+2”考试科目总分仍相同时【shí】,依照语文+数学、语文或数学(最高分)、 外语、术科统考【kǎo】成绩、再选【xuǎn】科目最高分、再【zài】选科目次高【gāo】分从高 到【dào】低排序【xù】,单科成绩【jì】均相同的同时投【tóu】档。

第二十三条  本【běn】校(《中美人才培养计划【huá】》121双学位项目【mù】),具体【tǐ】培养模式【shì】和收费标准详见学【xué】校【xiào】招【zhāo】生网【wǎng】站。上述专业单设院校专业组,招生录取时,如出现【xiàn】生源不【bú】均衡,进行组内专业【yè】间计划调整,录取【qǔ】有【yǒu】关考生。报考【kǎo】上述专业的考【kǎo】生一经录【lù】取,入学后【hòu】不得申请自【zì】由转专【zhuān】业。

第二十四条 考生【shēng】所【suǒ】填报的【de】所有专业志愿【yuàn】均未被【bèi】录取时, 若服从专【zhuān】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fèn】从高到低【dī】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zǔ】内计划【huá】有空额【é】且符合【hé】相关专业【yè】要求的专【zhuān】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zuò】退档处理。

第二十【shí】五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jiāo】学为英【yīng】语,非英语【yǔ】语【yǔ】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d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qǔ】政【zhèng】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dìng】执行。

第二十【shí】七条 本校在省外【wài】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de】选科要求执行,录取【qǔ】原则按照省外公布的【de】方案及有【yǒu】关【guān】办法【fǎ】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bā】条 学校录取【qǔ】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jiāo】育部、卫生部、中国【guó】残疾人联【lián】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tǐ】检【jiǎn】工作指导意【yì】见【jiàn】》和《教育【yù】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guān】于【yú】普通高【gāo】等【děng】学【xué】校招生学生【shēng】入学身【shēn】体检查取消乙【yǐ】肝项目检测有【yǒu】关问题的【de】通知》(教【jiāo】学厅〔2010〕2 号)的有关规定执【zhí】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lǐ】,符合所报【bào】专业要【yào】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zhāo】生专【zhuān】业对考生身【shēn】体【tǐ】素质【zhì】的具体要求详见各【gè】省(区、市)招生办【bàn】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mù】录。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hòu】,学【xué】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jí】人联合会【huì】制定【dìng】的【de】《普通高等学校招【zhāo】生体检工【gōng】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bù】办公厅关【guān】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jiǎn】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wèn】题的【de】通【tōng】知》为依据,对新【xīn】生身体健康状况【kuàng】进【jìn】行复查,对经复查不【bú】符合体检要【yào】求或【huò】不宜就读【dú】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zhuān】业或取消学【xué】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shí】条【tiáo】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zhāo】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jiān】内办【bàn】理缴交【jiāo】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tiáo】 新生入学【xué】三【sān】个月内【nèi】,将【jiāng】对学生进行政治【zhì】、文化【huà】、健康等【děng】方面的复查。对在报【bào】名和考试【shì】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wéi】纪违规行为者,将按【àn】规定取消学籍【jí】。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gōng】作【zuò】按【àn】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qiú】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dì】三十二条【tiáo】 学【xué】校收【shōu】费标准按【àn】《广东省发展改革【gé】委广东省【shěng】教育厅广东【dōng】省人力资【zī】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gāo】校和民办中【zhōng】职学校收费备案以及住宿费【fèi】核准有关问题【tí】的通【tōng】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具【jù】体学费、住宿【xiǔ】费参见各省(市、区【qū】)专业【yè】目录或学校【xiào】财【cái】务处网站相关【guān】通【tōng】知。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tiáo】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jiā】奖助学【xué】金、校园奖助学【xué】金等资助措【cuò】施【shī】按照教育部【bù】、广东省【shěng】教育【yù】厅和学校相关【guān】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1.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shēng】开通绿色【sè】通【tōng】道政策,符合条件的学生可【kě】以向【xiàng】学校申请缓缴【jiǎo】学费【fèi】,先办理入学手续【xù】,保证家庭经济困难【nán】新生顺利入学。

2.生【shēng】源地助学贷款【kuǎn】:家庭经【jīng】济【jì】困难学生可以【yǐ】在生源地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3.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4.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广【guǎng】东【dōng】省户籍的【de】家【jiā】庭经【jīng】济【jì】困难本科生一【yī】年级新生,开学后向学校提出申请。

5.校园奖学金:奖励大二或以上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

6.服兵役学生资助: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7.其它:学校还【hái】通过勤工俭学【xué】、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zhù】家庭经济困难学【xué】生【shēng】完成学业【yè】。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9-23382108

传真:0769-23382107

学校网址:https://www.dgcu.edu.cn

招生网址:http://ee.dgcu.edu.cn

第【dì】三十六条 学校【xiào】纪委办公室、监督【dū】学校招生工【gōng】作,并【bìng】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丁蔚恩

监督电话:0769-23382807

电子邮箱:ccdgutjjjc@163.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jīng】学校【xiào】校长办公会议【yì】讨论【lùn】审【shěn】查通过, 适【shì】用于学校 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běn】科招生工作【zu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sān】十八条【tiáo】 本章程由东莞城市【shì】学院授权【quán】东莞城市学院招生办公【gōng】室解释。本章程若与【yǔ】国【guó】家和各省(区、市)的【de】规定不【bú】一致,则【zé】以国家和各省【shěng】(区、市)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