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院校库>招生章程>普通高考>广州商学院

2024年广州商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xīn】:2024-9-21 10:07:30    发布:大学生必备网      纠错

2024年广州商学院招生章程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4年广州商学院招【zhāo】生章程,主【zhǔ】要包含办学类型【xíng】、办学层次、招生计【jì】划、报【bào】考条件【jiàn】、录【lù】取【qǔ】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jīn】、学校地址等信【xìn】息,以【yǐ】下是详【xiáng】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bāng】助。

广州商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xiào】和【hé】考生的合法【fǎ】权【quán】益,依【yī】据《中华人【rén】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rén】民共和国高等教【jiāo】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yù】厅、广【guǎng】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商学院【yuàn】招生工作实际【jì】情况【kuàng】,制定本【běn】章程【chéng】。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zuò】坚持【chí】公平竞【jìng】争、公正选拔【bá】、公开【kāi】透【tòu】明,坚持德【dé】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píng】价、择【zé】优【yōu】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shòu】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de】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商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667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广州【zhōu】市【shì】黄埔【pǔ】区【qū】龙湖街知识大道300号;邮政编码:511363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xiào】学籍,在【zài】规定年限内达到【dào】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fā】广【guǎng】州【zhōu】商【shāng】学院普【pǔ】通高等学校毕【bì】(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yóu】校领导和相关【guān】职【zhí】能部【bù】门负【fù】责人、学校教师、学生【shēng】及校友代【dài】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huì】,全面贯彻执【zhí】行教育部和广【guǎng】东省招生【shēng】委员会有【yǒu】关普【pǔ】通高校考试招生政【zhèng】策,负责制定学【xué】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dìng】招生【shēng】规模和调【diào】整专业招生计【jì】划,组织管理招【zhāo】生工作的具【jù】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shēng】工【gōng】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d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jī】构【gòu】,其主要职责【zé】是根据【jù】学校的招生【shēng】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zhāo】生计【jì】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gōng】作,处理招生的日常【cháng】事【shì】务。招【zhāo】生工作【zuò】人【rén】员必【bì】须严【yán】格遵守招【zhāo】生纪律和有关考【kǎo】试命题【tí】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bù】门和社会【huì】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xiào】领【lǐng】导【dǎo】和纪检【jiǎn】监察部门组【zǔ】成的考试招生监察【chá】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zǔ】,安排专【zhuān】人负责考【kǎo】生和社【shè】会的信【xìn】访【fǎng】、申【shēn】诉、投【tóu】诉处【chù】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cì】为本【běn】科批次、专科批【pī】次。

第【dì】十五条 学校分专【zhuān】业招生计【jì】划及【jí】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běn】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jì】划总数【shù】的1%用于【yú】生【shēng】源质【zhì】量调【diào】控【kòng】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diào】剂而【ér】需要增加计划【huá】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yù】部规【guī】定的【de】“学校负责、招【zhāo】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bù】、省(区、市)招【zhāo】生办公室的【de】有【yǒu】关招生录取【qǔ】政策和规定,本【běn】着【zhe】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kǎo】成绩为基【jī】本依据,综【zōng】合衡量【liàng】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区、市)招生【shēng】委员会按照【zhào】普通【tōng】类(历史【shǐ】类、物理类【lèi】),艺体类(美术与设计类)分别划定的【de】录取控【kòng】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bào】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zhuān】业,计入高【gāo】考【kǎo】总成【chéng】绩的【de】3门普通高【gāo】中学业水平【píng】选择性考试科目【mù】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mù】须合格。具体要求【qiú】以广东【dōng】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wén】件为【wéi】准。其它省【shěng】(区【qū】、市)学业水平考试要【yào】求【qiú】、各省选【xuǎn】考科目要【yào】求【qiú】按各【gè】省级【jí】招生考试机构公【gōng】布【bù】的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shí】条  在【zài】思想【xiǎng】政治品德考核【hé】和身【shēn】体【tǐ】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tǒng】考成【chéng】绩【jì】达到【dào】同批【pī】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dàng】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jì】、专【zhuān】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shí】一条【tiáo】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shí】行“专【zhuān】业志愿优先”原【yuán】则,根据考生填报【bào】专业志愿顺序,按【àn】考【kǎo】生投档总【zǒng】分【fèn】排【pái】位情况从高到【dào】低排序录取【qǔ】。考生【shēng】投档总【zǒng】分【fèn】排位相【xiàng】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zhuān】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在无排位分的【de】省(区、市),考【kǎo】生投【tóu】档【dàng】总分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kǎo】单科顺【shùn】序及分数从高到低【dī】排序录取,单科排序【xù】如【rú】下:文科类【lèi】为语文、数【shù】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shù】学、语文、外语、理【lǐ】科综合。

第【dì】二十二条  美术【shù】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gè】省(区、市【shì】)投档【dàng】规则【zé】出档后,实【shí】行【háng】“专业志愿优先【xiān】”原则,根【gēn】据考【kǎo】生所填报专业志【zhì】愿顺序,按考生投档【dàng】总分排位情况【kuàng】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xiàng】同时【shí】,按照考【kǎo】生排位【wèi】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xiān】录【lù】取修习相关专业基【jī】础知【zhī】识(模【mó】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和排【pái】位分的省【shěng】份,按【àn】各省(区【qū】、市)投档规则出档后,根据考生高考分化成绩、术科统考【kǎo】成绩【jì】合成【chéng】综合分(合【hé】成综合分=文【wén】化课成绩×40%+术【shù】科统考成【chéng】绩×60%)。如考生【shēng】合成总【zǒng】分相同,则根据术科统考成绩优先录【lù】取,术【shù】科统考成【chéng】绩仍相同【tóng】时,按照普【pǔ】通【tōng】高考语文、英语、数学科目【mù】成绩依【yī】次排序录【lù】取。

第二十【shí】三条  我【wǒ】校【xiào】中外合作【zuò】办【bàn】学项目在广东【dōng】省招生使用【yòng】单独专业志愿组招【zhāo】生,其他招生省【shěng】(区、市)的【de】招生院校代码详见各生源省(区【qū】、市)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四【sì】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yè】志【zhì】愿均未被录取时【shí】,若服从【cóng】专业调剂【jì】,按【àn】考生投档总分从【cóng】高到低【dī】调剂到同一院【yuàn】校【xiào】专【zhuān】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fú】合相关专业要求【qiú】的专业录取;考【kǎo】生【shēng】不服从调剂的,作【zuò】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gōng】共外【wài】语教学为【wéi】英语、日语【yǔ】、德语、西班牙【yá】语。

第【dì】二【èr】十六条【tiáo】  有关【guān】加【jiā】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我校在海南省、河北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安徽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黑龙江省、甘肃省、吉林省、江西省、贵州省【shěng】的【de】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qǔ】原则按照所在省【shěng】份【fèn】公布的方案及【jí】有【yǒu】关办法执【zhí】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shí】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biāo】准按照教育部、卫【wèi】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huì】颁【bān】布的《普通高【gāo】等学校招生体检工【gōng】作【zuò】指导意【yì】见》和【hé】《教育部办公厅【tīng】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gāo】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yǐ】肝项目检测【cè】有关问题的通【tōng】知》(教学【xué】厅〔2010〕2号)的【de】有关规定执【zhí】行。对【duì】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suǒ】报专业【yè】要求【qiú】,且【qiě】高考成绩达到录【lù】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kǎo】生身体【tǐ】素【sù】质的具体要求详【xiáng】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bù】的招生专业【yè】目录【lù】。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hòu】,学校以【yǐ】教育部、卫生部【bù】、中国残疾人联合【hé】会制定【dìng】的《普通【tōng】高等学【xué】校招生体检工【gōng】作指导意见》、《教育部【bù】办公厅 卫【wèi】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chá】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guān】问题的通知【zhī】》为依据,对新生身【shēn】体健康状况进行【háng】复【fù】查,对经复【fù】查不【bú】符【fú】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jiù】读已录取专【zhuān】业者,按【àn】有关【guān】学籍管理【lǐ】规定【dìng】办理,予以转专【zhuān】业或取消【xiāo】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sān】十条  经学【xué】校【xiào】夏季高考招【zhāo】生录取【qǔ】的考生,须在规【guī】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新【xīn】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huà】、健康【kāng】等方面的复【fù】查。对在报名【míng】和考试过程中有弄【nòng】虚【xū】作假或【huò】其他违【wéi】纪违规【guī】行为者,将【jiāng】按规定取【qǔ】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dì】三十二条  学【xué】校收费标准【zhǔn】按《广东省【shěng】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guǎng】东【dōng】省【shěng】人力资源和【hé】社会保障厅关于取【qǔ】消我省民办高校和【hé】民办【bàn】中职学校收费【fèi】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zhǔn】有关问题的通知【zhī】》(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学费【fèi】、住宿费【fèi】参见各省【shěng】(市、区)招生【shēng】专业【yè】目录或学校招生网相关通知。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dì】三十【shí】三条  生源地【dì】信【xìn】用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xué】金【jīn】等助学措施按【àn】照教育部、广【guǎng】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在我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jīn】和【hé】国【guó】家【jiā】助学金,每学【xué】年评选一次,财政奖助比例占学生13%。学校设【shè】立【lì】校内【nèi】一等奖学金、二等【děng】奖学金、三等奖【jiǎng】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学校按国家【jiā】有关规定【dìng】协助家庭【tíng】经济困难学【xué】生【shēng】办理生源地【dì】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同时还为家庭经济困难【nán】学生提【tí】供“绿色通道”入学、发放临【lín】时【shí】困【kùn】难补贴、提供【gòng】勤工助学岗【gǎng】位等【děng】一系列【liè】助学服务【wù】。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sì】条  招生咨【zī】询及联系方式咨询【xún】电【diàn】话:020-82872773   020-82874639

传    真:020-82872773

电子邮箱:gzcczsb@163.com

学校网址:https://www.gcc.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b.gcc.edu.cn/

第【dì】三十五【wǔ】条  学校纪【jì】委办【bàn】公室、监察处负责【zé】监察【chá】、监督【dū】学校招【zhāo】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何柏略

监督电话:020-82876130

传    真:020-82876130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zhǎng】办公【gōng】会议讨【tǎo】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4年【nián】夏【xià】季【jì】普通高考【kǎo】本、专科招生工【gōng】作,自【zì】公布之日【rì】起施行。

第【dì】三十【shí】七条  本章程由【yóu】广州商【shāng】学院授权广州【zhōu】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chéng】若与【yǔ】国【guó】家和各省(区、市【shì】)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guó】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wéi】准。

标签:广州商学院 

相关推荐更多